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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能工作而三次拒绝就业者停止发低保

  • 发布时间:2014-08-26 09:12: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陈凌燕  责任编辑:姚慧婷

  湖北省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标准和审批时间,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为鼓励受救助对象提高自主生活能力,《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以及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可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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