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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反垄断体系演进 俄罗斯反垄断实践不断完善

  • 发布时间:2014-08-15 08:57: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近期中国掀起新一轮反垄断调查风暴,剑指多家知名跨国企业,引来各国的密切关注。中国实施反垄断法仅六年,在力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目前的反垄断实践仍处于积极的探索阶段。反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实践,其在完善立法制度建设和提高监管执法体系效率方面的经验值得学习,一些重大经典案例也给中国的反垄断行动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美国:反垄断案例影响深远

  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100多年的演进和完善,形成了垄断和竞争动态并存的格局。这种格局既创造了资本集中带来的规模效益,又保证让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有良好生存土壤。

  1890年,美国国会颁布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这些法律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加以具体运用。前者主要负责处理电脑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后者侧重于保健、制药、食品、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服务等重点消费行业。这两个机构作为公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刑事或民事诉讼,然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100多年来,美国出现了不少反垄断裁决的重大经典案例。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上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开始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和网络寡头垄断。当时,微软公司因被指控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从而构成了市场垄断而遭到司法部起诉,最终向竞争对手付出了7 .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此外,美国司法部2012年起诉苹果公司与美国5家出版社非法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苹果公司上个月表示同意退赔消费者4亿美元,前提是联邦上诉法院推翻去年做出的苹果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决。

  根据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的统计,去年该部门共发起92项反垄断调查,其中65项涉及并购交易,25项涉及市场竞争限制。

  俄罗斯:不断完善的反垄断实践

  俄罗斯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20多年中,借鉴发达国家反垄断经验,不断完善自身反垄断立法建设和制度实践。

  俄罗斯《反垄断法》于1990年颁布,次年生效,这是俄罗斯首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规范了生产流通和劳动力市场的垄断行为。随后俄罗斯又颁布《反自然垄断法》以及一系列关于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竞争,以及规范对外经贸活动的法律。此外,俄罗斯还对《反垄断法》进行了四次修订,加入了干预行政垄断及企业兼并等内容。

  在完善立法建设的同时,俄罗斯也加强反垄断的制度实践。1990年,俄罗斯成立反垄断与促进新经济结构国家委员会,2004年正式成立俄联邦反垄断局。该局负责对产品市场、金融服务市场、自然垄断主体、广告行为及在俄外国投资者活动进行监督,另外还对行政部门采购、项目落实及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近年来,反垄断局频频出手,针对能源行业垄断行为采取严厉措施。2009年,俄罗斯石油公司因抬高燃料价格被处以52.8亿卢布(约合1.5亿美元)的巨额罚款,俄罗斯天然气工业石油公司和秋明-英国石油公司也分别被处以1.3亿和1.2亿美元的罚款。2011年,反垄断局再度就上述几家公司集体提高石油产品价格发起反垄断调查,最终几大巨头分别被处以2500万至5800万美元不等的罚款。

  不过,俄联邦反垄断局职权过大的状况也引发高层注意。今年8月,政府专家委员会向俄经济发展部建议,把反垄断局部按职能划分至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等相应分管监督部门,最终实现“建立独立、精简、问责政府的反垄断机构”的目标。

  巴西:反垄断毫不手软

  在殖民地时期,巴西贸易完全被葡萄牙垄断,直到18世纪初巴西港口对其他国家开放,才结束这一局面。独立后的巴西自然非常重视反垄断,在反垄断领域始终走在发展中国家前列。

  1994年,巴西政府正式颁布了《反垄断法》,规定由巴西反垄断监管机构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C A D E)负责打击垄断行为,保障消费者权利。2011年12月,巴西总统罗塞夫批准了巴西《反垄断法》若干条文的修正法案。新的《反垄断法》2012年5月正式生效,给予了CA D E更大权力。

  新法出台了新的控制并购审查规则和标准,给予了反竞争行为新的定义,并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控制并购的新审查制度要求在计划并购时就必须提出申请,而不是在并购后对市场已经产生影响后再解决问题。按照规定,企业合并后所占市场份额不得超过整个市场的20%,如超过就被认为是垄断而无法通过审核;对垄断企业的惩罚是根据其营业额确定的,罚金抽取其营业额的0.1%到20%不等。

  2013年7月,巴西政府根据《反垄断法》对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日本三井以及加拿大庞巴迪等13家国际企业进行调查,因其涉嫌组建秘密联盟垄断多座城市的地铁或轻轨工程的招标,挤压对手并抬高标的价,借此从中获取非法暴利。同年10月,C A D E调查谷歌公司,原因是微软以及当地的竞争对手指控谷歌有垄断行为。此外,罗氏、巴斯夫和塞诺菲·安万特三家跨国制药公司曾在2007年接到C A D E高达近千万美元的罚单。巴西本国企业盖尔道等钢铁公司也曾因限价问题而被处以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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