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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

  • 发布时间:2014-08-11 00:56: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谢凌宇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国资改革的核心,指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向、发展路径,各地将混合所有制启动作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和突破点,并制定了较大规模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有的省市定下了5年内八成以上国企成为混合所有制的目标,还有的明确提出要把大型国企的国有股比降到50%以下或更低。混合所有制改革无疑有利于激活国企发展动力,通过股权多元化的方式提升企业经营效率。但“民进国退”需指定并实施更完善的监管体系,防范因操作不当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改制不当的教训

  这方面的典型例证就是上个世纪90年代发生在俄罗斯的“世纪大拍卖”。1992年改制前,俄罗斯的国有经济占经济总量的96%,但是到了1996年,几乎创造俄罗斯90%的工业产出的大中型企业,已经有3/4以上被私有化,脱离了国家的控制,但却给俄罗斯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据统计,由于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俄罗斯私有化期间的损失总计为9500万亿卢布,约合1.7万亿美元,这相当于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的4.2倍,其中俄罗斯最大的500家国有企业的实际价值不低于2000亿美元,但只卖了75亿美元。

  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很多地方对在国有企业改革上也一味追求速度,搞赶超式改革。MBO(管理层收购)当时作为一种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减少代理成本的“灵丹妙药”,也被广泛运用。这种为追求效率而推行的措施最后也造成了很多当初未曾预料的后果。导致国资流失的最大原因,是国企改制没有按照竞争性的市场规则进行,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到位,导致改制过程不规范。

  正是这些不良后果,使得2004年之后政府对于国资改制及转让的政策收紧,而MBO的实施条件也更加严格。2005年国资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更为严厉的国企产权交易监管措施等,这些政策也使得之后国资改制的步伐显著放缓。但这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天生具有“委托代理链条过长”等特征,它的广泛存在必然会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及创新的能力,如果说这一问题在2008年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期还不明显的话,在我国当前已进入潜在经济增速下行期时将会更加突出。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重启新一轮国企改革,以提高国企效率,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也就十分重要,而推动更多的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引入活跃的民间资本显然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引入市场化法制化力量

  但是新一轮国资改革启动也会在监管方面面临难题:若管理部门为避免国企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而继续强化国资监管措施,则国有资产转让则容易出现“一抓就死”的局面,混合所有制激活国企活力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若放松国企混合所有制的监管,任凭有关方面更多追求国企混合所有制的速度和效率,则“一放就乱”的局面就很有可能出现。由于这一轮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规模更大、效益更好,最后出现问题会对经济社会产生更严重的负面后果。因此,我们认为,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的手段是破解这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难题的关键。

  鉴于国有企业的终极股东是广大人民,因此国企混合所有制运作更多需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与约束。如国有股出售之前,人大可设立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部门联席会审会议制度,组织各方面的代表,包括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人士、职工代表等对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查,以规范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股出售之后,设立国有资产转让绩效考核部门,督促受让方遵守转让承诺,并对于失信者进行惩罚。

  透明是“黑箱操作”的天敌,国家出资企业有必要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国企的重大资产转让信息应在指定权威媒体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重大国有资产转让过程可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路演、直播等,以增强公众对于国有产权监管者和经营者的监督。

  国资转让应更多在市场化场所、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各地产权交易所应互联互通,以充分保证更多的参与方参与国资转让,确保转让价格的公允;资本市场应成为国资转让的主战场,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

  为防止国资流失,还应有更多市场化和法制化的预防和救济手段。国资委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设立“金股”,对于今后可能损害国资重大利益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严防私人企业恶意收购或兼并国有企业后的不良做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当涉及国有资产侵权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法人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提出侵权民事诉讼,追究侵权方以及不作为国有股东的责任。

  当然,仅有这些手段也仍是不够的,确保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平稳、有序地推进,还更多需要同步推进国企的市场化运作,例如取消政府对于国企的各类隐形补贴及优惠政策条件,取消国企高管的行政级别。只有当国企的隐形利益消失,更多与民营企业在一个平权的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时,各类逐利资本希望利用国企混合所有制机会谋求不当利益的动机才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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