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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就该只认事实不认“身份”

  • 发布时间:2014-08-07 13:05: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只要证据确凿,能证明在华洋外企触犯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就须依法对违法事实作出处罚。中国对内外资企业施以相同的法度,既是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一种新“外化”,也是依法治理市场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调查小组近日连续突击检查奔驰上海办事处。此前,奔驰(中国)已宣布其供华零配件及维修价格平均下调15%,这是奔驰(中国)一个月内第二次下调供华零配件及维修价格。截至昨天,已有多家在华洋车企受到了同类调查,另有奥迪、克莱斯勒等洋车企的垄断事实被初步做实。奥迪、克莱斯勒以及捷豹、路虎等洋车企,也分别下调在华销售整车、零配件和维修价格。

  有人将此番针对洋车企的反垄断调查,称为中国反垄断掀起的“夏季风暴”。这一说法虽略显夸张,但此次针对洋车企的反垄断调查,短期内确无“见好就收”的迹象。就在昨天,12家向中国市场供货的日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又被锁定为新的反垄断调查对象。

  按现行《反垄断法》确定的执法主体,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渠道的反垄断监管,商务部负责监管并购交易可能引发的市场垄断,国家发改委则主要监管各类价格垄断。经国家发改委近一年的前期调查确认,上述受调查的洋车企均不同程度存在通过横向限制竞争、纵向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抬高价格获取垄断暴利的行为。而所有受调查洋车企或主动或被动地“配合调查”,说明这些被调查对象对自身长期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心知肚明。

  现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颁行。由于市场垄断现象在中国司空见惯,外加上《反垄断法》颁行前多次难产,制定过程充满了非正常的争执和博弈,且有法难依在中国属于社会常态,6年前首部《反垄断法》颁行之初,不少企业从老经验出发,不拿《反垄断法》当回事儿。但《反垄断法》颁行6年来,中国监管部门已着手对内资企业的价格垄断数次“小试牛刀”且斩获颇丰。从2011年的反电讯服务价格垄断,到2012年对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开刀,首先被“反”的都是大牌内资上市公司。

  在中国特定国情和市场生态下,反市场垄断与其说需要勇气在先,不如说需要先易后难之实战历练。实战需要积累经验,先视“外”之违法行径为“无物”,专找“内”之违法事实来练刀,与其说是“恐洋症”作祟,不如说是务实使然。有了执法实践积累,中国反价格垄断之剑渐趋锋利,执法底气相应倍增。于是,2013年元旦之后,韩国三星、LG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吃到了由中国发改委开出的首张3.53亿元的罚单。受罚的六家外企虽心有不甘,但均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全部罚款。

  对“外”反垄断先例一开,婴幼儿洋奶粉、星巴克咖啡等先后“中枪”。再接着,反垄断利剑开始刺向微软、高通等高科技领域的洋巨头。如果奔驰、宝马等洋车企能够从中嗅出中国市场生态、秩序和法治实打实的进步,开始有意识、分步骤地做出逐步下调整车、零配件及维修服务价格的举动,虽不能保证就能被中国监管部门所轻易“放过”,但至少不至于弄成今天这般被动。

  去年以来在中国市场受到反垄断处罚的在华外企,其母公司分别在市场成熟度高的欧美国家面临过同样的反垄断指控,且在欧美多国受到的处罚普遍重于在中国所受的处罚。有海外媒体认为,近期针对在华洋车企的反垄断调查,是中国利用反垄断对外企施压,是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新例证。这种看法是站不住脚的。只要证据确凿,能证明在华洋外企触犯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就须依法对违法事实作出处罚——在中国法律面前,在华外企不可能永远享有“治外法权”。

  在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反市场垄断就应该只认事实不认“身份”。中国开始循此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内外资企业施以相同的法度,这既是中国法治不断进步的一种新“外化”,也是依法治理市场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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