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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新规:用户遭侵权网络服务商负连带责任

  • 发布时间:2014-10-11 07:2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张司南  责任编辑:姚慧婷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昨日正式施行。全文19条,涉及网络平台规避责任,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多方面。对于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法律擦边球的网络现象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与惩罚规定。

  虽然《规定》只有短短19条,但涵盖网络各类问题与现象,从“平台有偿删帖”到“网络水军”,从“网络谣言”到“人肉搜索”,各种网络环境中的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都被曝含其中。

  “避风港原则”是国际上通用的互联网版权纠纷处理原则,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得到通知后自动删除则可免责。在中国,“避风港原则”不仅用于互联网版权纠纷中,也用于网络谣言等一般网络问题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避风港原则”也成为如搜索引擎,贴吧等网络平台规避责任的利器。这些网络平台声称“不知道”“技术自动抓取”“非主管知晓”从而逃避法律的追究。

  然而《规定》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晓”做出了七条规定,且网络平台在知道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利而未采取措施,将负连带责任。

  IT法律专家、中国网络法律网首席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中新网IT频道采访时表示:“虽然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做了七条规定,但是这几条在践行过程红仍存在一定的弹性与模糊。举个例子,如果有人在贴吧里发布某个人的艳照,那很明显是网络侵权,但如果发布的是一篇文章,里面含有批评性的话语,就很难界定。判断是否‘知道’还应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对于普通网络用户被侵权时,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赵占领在接收中新网IT频道采访时也给出了建议:“根据《侵权责任法》,在用户受到侵权时,用户应该首先向网服务提供商发出删除,更改等通知,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仍未删除,撤回相关内容,那么就需要承担用户被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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