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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办网站借鉴东家 雷同非巧合构成侵权

  • 发布时间:2014-09-28 15:49:1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姚慧婷

  李某曾是北京某酒店服务公司的员工,后因故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2012年3月,李某在重庆市登记注册一公司,与老东家经营范围大体一致。

  2012年7月,北京某酒店公司偶然发现李某注册的重庆公司网站网页与该公司几乎一样,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不同外,数十个网页从整体设计风格、项目、色彩到具体网页内容、图标、图片、标语等,完全剽窃其公司网站网页。

  北京某酒店公司认为重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网站著作权,诉至法院。对此,重庆公司则认为,其只是一种借鉴,并未侵犯北京某酒店公司的著作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重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某酒店服务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表示,北京某酒店公司网站网页具有一定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比原、被告双方网站可见,虽然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有所不同,但在企业标识位置、文字和图片的布局与相对比例、网站首页栏目中的图片内容、图片定时滚动的变换方式、文字背景色设置等方面,双方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网站网页与原告公司的网站网页实质性相似。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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