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加快建设11个内贸增长极
- 发布时间:2014-09-15 20:51:47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孙业文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其中,关于加快形成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发挥其商品集散、价格形成、消费集聚、产业服务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扩内需增长极作用被置于八大任务之首。
如今,已历时一载。为加快推进环渤海等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商务部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环渤海等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再次明确了工作方向,细化了具体任务。
精准定位统筹布局
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直接涉及的省市要根据《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定位,综合考虑产业布局、交通体系、人口分布、环境保护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本地纳入主要商业功能区的地域范围、内贸流通发展总体定位以及各地区主要商业功能定位和建设重点,着力打造优势流通产业与主要商业功能。
其他省市也要搞好本地商业功能定位,与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工作做好衔接。《实施意见》要求主要商业功能区要重点做好批发市场、物流节点、储备设施和会展平台等流通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加强资源整合与集约利用。
引导社会投资向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和跨区域中继物流设施等薄弱环节集聚。加强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推动建立配套的运营、管理机制。
统筹搞好批发市场集群、商贸物流园区等商业集聚区域的规划布局和功能整合,加强交通、通信、金融等基础设施配套,全面增强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
分功协作资源共享
商务部将进一步引导城市商业分工协作。统筹城市群内部与城市群之间商业协调联动发展,促进内贸流通产业分工,加强区域合作。
特大城市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有序疏解非核心商业功能;大城市要发挥消费集聚和辐射作用,引领和带动中小城市发展;中小城市要突出优势和特色,增强承接流通产业转移的能力。
统筹城市要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的引导作用。鼓励联合制订跨行政区域的内贸流通产业指导目录。
在资源共享方面,《实施意见》指出要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加强相邻区域机场、码头、仓储设施、会展平台、配送中心、物流园区等流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推动贸易流通与工业、农业、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加强产业融合互动和重大项目对接。
加强市场准入与监管方面合作,促进商品流通、仓储物流、生活服务、市场监测、商务信用等政务信息共享。
积极发展智能化流通基础设施平台,加快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服务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创新发展推进一体化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推动内贸流通创新发展。
统筹城市应大力推进流通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无线射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产业,促进线上与线下交易、有形与无形市场、现货与期货市场协调发展。
引导商品批发市场借助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物流配送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提升物流配送专业化、社会化和信息化水平。
加快流通科技创新,强化肉类、蔬菜、中药材等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发展新型商业模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流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理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破除限制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购买产品、阻碍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等突出问题。
加强内贸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设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区域市场,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创建先行区和示范区。
侧记
流通环节一直是国内贸易一个短板,供应能力不够,流通成本受阻,多次运输抬高成本,引起了国家重视,为了进一步提高商品集散功能和保证能力,国家加快形成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
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区位优势明显,商业设施集聚度高,商业功能承载力强,对周边区域乃至全国内贸流通发展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
位于东南沿海的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商业功能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强化贸易中心地位和消费集聚功能。
中原、长江中游、成渝、关中-天水商业功能区建设,强化商品特别是农产品现代物流基地和流通枢纽地位,提升商品集散和消费集聚功能。
西部滇黔桂、甘宁青、新疆商业功能区建设,主要支持特色商品流通、民族贸易和边境贸易发展,增强商品集散功能和市场保障能力。
哈长商业功能区是唯一的北部功能区,定位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和专业服务行业,增强商品集散功能和为产业服务的能力。
加快推进11个主要商业功能区建设,则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统筹协调国内贸易流通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