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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确立

  • 发布时间:2014-09-10 05:52:22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业文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修订《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但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为此,商务部启动修订工作,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新修订的《办法》。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此外,还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五大亮点。

  一是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

  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规定对我企业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其余均实行备案。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

  四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据介绍,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将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等。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林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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