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争取年内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4-09-08 19:34:56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孙业文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环保部总量司副司长黄小赠9月4日在中国政府网就此与网友在线交流,答疑释惑。
排污权有偿使用
黄小赠认为,排污权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且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有几个要点,一是《意见》明确,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二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有限额要求,对企业来说是“紧箍咒”,超过要处罚;三是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对排污权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得初始排污权的行为。核心是按照“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环境资源占用有价”的理念,形成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和市场。排污权交易,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为落实总量控制目标、降低减排成本或获取减排效益所进行的排放权的交易行为。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旨在将全民共同拥有的环境作为资源进行管理,将原来排污单位无偿获取排污权改为有偿使用。排污单位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进行自由流通。
倒逼产业结构调整
黄小赠表示,环境是一种重要资源,又是一种公共产品。《意见》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大政策实践,是资源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节能减排,倒逼产业结构调整。
黄小赠说,初次核定排污权非常重要,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十一五”期间,出台了排污指标核定的办法,分别针对大气、水出台了相关规定,指导地方把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落实到各个具体的污染源上。现在很多形势发生了变化,如何确定各个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权,是难点也是重点。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具体规定和方法,采取比较统一的方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黄小赠表示,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载体。《意见》明确,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确认。环保部正在抓紧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做了大量前期调研工作,争取今年年底颁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1个省份试点积累了经验
黄小赠分析认为,2007年以来,11个省份按照国家要求开展了试点。到2013年底,试点省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金额累计近40亿元。试点为《意见》的出台奠定了基础,为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
比如,试点地区充分认识到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可成为深入推进总量减排的重要手段;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试点地区均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积极推进交易平台的建设,增强数据的准确性、交易的公平性和管理的透明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试点中采取排污权抵押贷款、排污权租赁等新型管理方式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注入了新鲜活力。浙江、湖南、湖北、山西、河北等地先后开展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租赁等。
此外,试点中有些问题比较突出。如顶层设计和配套政策不足,规范性不够;二是定价机制有待完善,有的地区有偿使用时限为1年,有的是5年,有的是20年;三是地方政府比较重视一级市场,对二级市场的培育发展指导不够。
企业“惜售”问题突出
黄小赠强调,只有二级市场活跃起来,才能真正起到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作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全社会治理总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但目前各地交易市场不活跃,企业“惜售”问题比较突出,就是这个指标留着自己用,不舍得拿到市场交易。一些成交案例,靠的是政府“拉郎配”。
主要有两方面因素:一是节能减排是国家约束性指标,企业在减排潜力小的情况下,不愿意出售排污权,为进一步增加产能留有余地;二是有的排污者对试点的预期不明朗。
对此,环保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出台扶持政策,把排污权二级市场培育好。浙江省在这方面作了很好的探索,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一定期限的,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定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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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基本建立使用和交易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意见》指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意见》明确,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要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要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针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要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