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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随机摇号确定名单

  • 发布时间:2014-09-05 08:41: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邢郑  责任编辑:姚慧婷

  昨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介绍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相关细则。马夫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马夫介绍到,《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各级工商部门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抽查的对象为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3%。

  马夫表示,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中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可能会涉及其他政府部门,工商部门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考虑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实缴出资额等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规定工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具有专业性要求的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马夫强调,《办法》明确了抽查结果的处理。抽查结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工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抽查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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