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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领域的功能探索

中信信托2022年9月14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是社会治理中的一环,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密切相关。信托公司所独有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制度特色,使其具备参与涉众性资金监管、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法律基础。用信托制度参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可以实现彻底的资金独立和破产隔离,有效保障信托账户的资金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

一、信托制度是实现专户资金风险隔离的法定工具

信托制度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的实施机构、业务模式有诸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本土化做法,但内核的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目的自由、管理延续等特色在《信托法》框架下得以完整保留,该特色外化为信托工具的灵活性、运用场景的多样性,更内化为信托公司与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最本质差异。在信托制度诸多特色中,财产独立、风险隔离使得信托公司能够更安全的管理财产,与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主体的核心功能契合。具体而言:

一是财产独立特征。信托财产独立于各方当事人的固有(个人)财产,具体体现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法》第16条),同一受托人名下多个信托的信托财产之间相互独立(《信托法》第18条第2款);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信托法》第15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受益人只能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向受托人请求给付,并没有直接针对信托财产的请求权。

二是风险隔离特征。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制度可以实现有效的风险隔离。《信托法》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在遭遇“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追索范围之外;此外,受益人的债权人也不能把信托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信托法》第47条)。

二、信托制度是海外涉众性社会资金监管的选择

运用信托制度管理涉众性社会资金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常见。美国是最早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的国家,联邦社保基金采用的即是信托模式,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和预付式消费领域也引入了信托制度。日本则针对预付式消费制定了专门的资金保全规则,利用保证金制度来限制预付卡的使用,监管资金余额,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我国台湾地区,信托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应用制度完善、发展成熟。

三、金融监管部门支持信托公司服务涉众性社会资金监管

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的引导与支持。自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信托业积极转型、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在制度体系日臻完善的背景下,包括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在内的服务信托展业迎来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022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并界定其业务内涵,“信托公司提供涉众性社会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实现涉众性社会资金的财产独立和风险隔离”。

四、信托公司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监管领域已有成功实践

在教育培训预付款、物业管理、殡葬服务等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领域,多家信托公司已有实践,提供预存资金保管、交易安全保障、支付结算等服务,实现“预付款资金监管”相关功能。

2017年,中信信托担任受托人,泰康保险集团旗下专业从事殡葬服务的子公司北京同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成立单一保管服务信托。委托人将生前契约产品消费者的预付款项作为信托财产交付,通过信托制度为消费者提供预收款的资金保管服务,隔离商家经营风险、司法风险及道德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让客户在世时能提前规划安葬事宜,百年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高品质殡葬服务。

2021年,由国联信托担任受托人,无锡市教育局、市场监督局等主管部门作为监察人的“国联信托•教育培训资金管理0号服务信托计划”成立,如培训机构经营发生异常,消费者举报机构跑路,经无锡市教育局等主管部门检查机构运行状况、下达退费指令后,由国联信托将剩余培训费退还消费者。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涉众性社会资金管理领域引入信托机制,可实现资金的独立、安全、长期保管并按照消费者意愿运用,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信托公司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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