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信托的价值与发展方向
数字经济时代已经全面到来,数据日益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生产要素,也是国际竞争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1年我国数据产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但仍面临数据流通不畅、价值发挥不充分、数据安全保护不足和数据垄断等挑战,亟需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探索创新的数据治理机制。“数据信托”被《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列为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之一,引起各界更大关注。那么什么是数据信托?数据信托在数据治理中发挥怎样的价值?可为信托行业的转型发展有何意义?信托公司可从哪些场景切入,如何拓展数据信托业务?
国家出台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顶层设计,加快以数字化转型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据《国家数据资源调查报告(2021)》,2021年我国数据产量达到6.6ZB,同比增加29.4%。2021年《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继正式实施,为我国数据安全提供了基础性法律保障。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仍待进一步建设,数据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制待进一步完善。在政府主导基础上,信托公司等各类社会主体可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多元共治新格局,探索创新机制,共同推动数据要素合规有序流动、全流程数据安全、数据价值充分实现。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数据保护和数据共享的平衡是全球各国均高度重视的问题。境外近年来对数据信托的实践探索可为我国提供借鉴和启发。从理论上看,ODI(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认为数据信托是提供独立数据管理的法律结构。GPAI(全球人工智能伙伴关系)认为,数据信托是促进数据生产者共享其数据(或数据权利)的数据管理形式。虽然不同组织的定义略有差异,但基本目的都是运用信托的法律架构,引入独立的受托人,在更好地维护数据主体权益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提升数据安全、形成数据资产、发挥数据价值。从实践上看,数据信托的应用场景可分为商业数据信托、慈善数据信托、公共数据信托、混合数据信托、国际数据信托等。
国外的研究和实践展现出数据信托的多元价值。一是独立监督管理,保护数据主体权益。数据信托的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规定谁可以访问和使用受托管理的数据。二是促进数据共享,减少数据垄断。数据信托能够增进信任,降低共享成本。可为初创企业提供获取数据的渠道,防止头部平台的数据垄断。三是提高运用效率,增进公共利益。通过数据信托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可辅助公共政策制定、医疗卫生研究等。四是汇集数据资源,实现数据价值。零散的个人数据由专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可转化为现实的收益。
根据IDC预计,中国的数据量将在2025年达到48.6万亿GB。在政策和市场导向下,数据信托在我国的公共场景和商业场景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需求。
第一,在公共数据场景,以数据信托助力数字政府建设。我国正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提出“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利用”。可探索运用数据信托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据委托运营中对数据进行集中、独立管理,联合专业数据应用机构,提高数据的运用效率、辅助公共政策制定,提升治理水平。在一些准公共场景,数据信托也有较大运用空间。例如,单个医疗机构在数据量方面有明显局限性,而考虑到隐私保护,跨院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借助数据信托,可以解决单个医疗机构在数据量方面的局限性,实现临床诊断、医学研究、公共健康等多个领域的应用。
第二,在商业数据场景,以数据信托助力数据安全前提下的数据流通与运用。互联网和金融行业具有典型的数据驱动特点,是目前数据采集量大、对数据共享和运用需求最为广泛的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可探索运用数据信托对平台企业的数据进行独立托管,在特定应用时进行脱敏、匿名化处理,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在金融行业,信贷风险评估、供应链金融等均对数据有较强的需求,用户行为和场景数据掌握在不同类型机构手中。数据信托有助于增强不同主体间的信任,结合特定技术联合建模,可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跨行业的数据共享,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业务模式上,数据主体(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等)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采集、汇总形成的数据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职责是数据访问和使用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例如账户管理、执行监督、估值清算、信息披露等,不负责数据的具体处理和运用。为了保障数据信托的良好运行,可以设置大数据、信息安全主管部门为监察人。数据存储保管可以通过分布式存储技术、第三方数据中心等方式进行托管。数据主体也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将其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实现数据资产的流通变现。
第三,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信托不因受托人的解散、破产等情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因而更适合于长期养老规划的财产传承与财产管理。委托人可以在壮年时就开始积累财产,直到其老年享受养老信托的服务,甚至能够存续于指定的下一代。
数据信托是数据、信托服务、科技的深度结合,对信托公司在新业务分类导向下创新资产服务信托和服务国家数字经济战略具有重要价值。信托公司需在资产服务、数据科技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
首先,提升数据资产服务和数据资产定价能力。信托公司在数据信托中的职责与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内涵具有一致性,信托公司应提升对数据资产的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能力。同时,数据资产的估值定价是数据流通的基础,信托公司需探索开发数据资产定价的技术和模型。
其次,融入生态圈,提升数据信托全流程科技能力。可探索区块链、智能合约等对进行数据账户管理,运用隐私计算技术,包括多方安全计算、联邦学习、可信执行环境等,在不泄露原始数据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分析、处理与验证,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和“数据不动价值动”。信托公司可与数据资源拥有方、数据资源运营方、技术运营方等各类专业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打造数据信托服务。
未来,数据信托的发展还需政策制定部门、各级政府、信托公司、各类数据主体共同努力,积极推动出台数据确权制度、数据信托相关业务指引、加强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宣传和引导。多主体协同更好地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数据共享、提升数据安全、发挥数据价值,为数字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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