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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业新规引导转型 信托公司面临重新洗牌

  • 发布时间:2015-04-23 07:19:0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信托行业新规引导转型 信托公司面临重新洗牌

  银监会日前代表国务院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被业内称为最严厉的监管条例。据悉,该《条例》一旦实施,将是国务院层面首次针对信托机构出台的法规。

  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增幅均有较大幅度回落。以资产规模为例,相比2013年46.05%的增长率,2014年同比回落了17.91个百分点。银监会“99号文”、《信托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相继实施后,如何转型早已成为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重大问题,而新《条例》的出台将会督促信托公司加快转型。

  从“一法两规”到“一法三规”

  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2001年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共同构成信托业基本法律框架,统称“一法两规”。但两规与信托法之间长期空缺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新的《条例》将与原来的“一法二规”结合形成新的“一法三规”。除此之外,《条例》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和经营范围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分类经营的原则,根据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将信托公司分为成长类、发展类、创新类三类,三类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很大不同,如发展类以上信托公司才可以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此外,《条例》将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到10亿元,且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等等。《条例》中诸多严格的监管要求,实际上对于促进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信托公司只有提升自身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不断发展;而且更严的监管要求有助于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让投资者更加信赖信托。

  信托行业作为金融第二大子行业,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撑,然而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一直制约着我国信托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条例》则延续了一贯的监管思路,对信托登记制度、行业稳定机制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并将信托配套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

  优胜劣汰

  早在去年,不少信托公司就已经在着力增资,而信托公司的座次也发生较大变化。其中,以中信信托最为瞩目。去年10月,中信信托将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1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100亿元,注册资本跃居行业头名。日前,信托三强之一的中融信托也对外发布了增资扩股的公告。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新规首次明确分类经营的具体标准及业务范畴,将业务范畴与风险、资产管理和合规水平相对应,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但从目前行业情况看,受到信托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影响,各类财产权信托很少,信托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仍为资金信托,尤其是集合资金信托。如果只开展单一资金信托,那么成长类信托公司生存将面临很大问题。分类经营后,信托公司经营分化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有利于做大做强。当然,经营分类是以监管评级为依据的,目前新的监管评级体系依然在制定中,预计上半年正式发布。

  此外,《条例》指出,发展类信托即可经营集合类信托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允许其设立专业的子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等;而创新类信托公司则可以投资风险更高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发行金融债、次级债等,由此也意味着《条例》打破了信托公司不能负债经营的传统监管要求。

  在信托公司分类经营监管制度下,《条例》中的监管指标也更加丰富,其中包括杠杆率指标、集中度指标等,这些都是前所未有的。如针对单一信托的杠杆率方面,《条例》规定,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在针对集合类信托的杠杆率方面,净资产与全部融资类集合信托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2.5%。

  不过,多位信托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在接下来各大信托公司,不管是通过严控风险,还是增资扩股,都必将拼命保住发展类或创新类的级别。同时,他们也表示,肯定会有信托公司被划归到成长类的级别,而这些信托公司今后的运营将变得非常困难,信托行业也将呈现出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局面。(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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