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彻底打破是大势所趋 业内探讨保本信托
- 发布时间:2014-12-12 02:30: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信托业的“刚性兑付”一直是讨论焦点,在集合资金信托刚起步之初,“刚性兑付”在消除投资者的顾虑、推动新业务、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如今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包袱。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彻底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是大势所趋。虽然打破“刚性兑付”成了行业共识,但是率先打破的信托公司会先“失信”于投资者,面临销售困难。在此情况下,业内开始探讨保本信托。
普益财富的研究报告提出,中国的投资者,不管收入和财富保有量如何,大部分风险承受能力都偏低。目前个人能直接购买的低风险金融产品还较少,仅限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等,而由于利率管制,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较低,目前集合信托计划又受到市场质疑,推出保本信托,有助于满足财富端的投资需求,有助于打破利率管制下的商业银行对存款利率定价的垄断权,从而提高市场的无风险利率水平,迫使金融机构提高投资效率。
长期资本市场是中国的短板。一方面,从资金运用来看,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对长期投资心存疑虑——期限长,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加大。中国的长期资本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金融机构将资金募集和资金运用期限错配完成的。
推出保本信托,为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信用保障,有助于降低投资者长期投资的风险,减少金融机构在业务运作中的期限错配,提升长期资本市场效率。
从金融技术上看,实现投资的保本主要有三个思路:一是严格控制投资项目的准入,使得投资组合内的资产风险较低,基本上不存在损失的可能。典型的如债券与货币市场投向银行理财产品,由于资金使用基本不存在信用风险,可以被设计为保证收益型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二是通过对冲、投比限制以及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如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对冲保险策略和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前者是依靠在构建资产组合时,同时买入资产和与之相关的衍生产品,实现无风险套利或者降低投资风险。后者主要是通过控制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将风险资产的最大损失控制在其他资产的最小收益之内。
三是在投资的基础上引入担保,通过风险转移降低风险。如我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是在将基金管理人与份额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控制债权风险的手段达到保本目的。
国外保本信托实践成功的国家是日本,日本在其部分金钱信托中引入了保本特约,对信托计划进行保本。
日本金钱信托中的保本性质,主要是通过金钱信托合约中的“保本特约”规定的。兼营法第六条规定,金钱信托可以订立本金填补合同,实际上是通过契约约定,进一步明确了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本信托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都是指定运用方法的信托,没有特定运用方法的信托。因为投资者知道特定运用信托的投资项目,对其风险有较清晰了解;而指定运用的信托,在委托人投资之时,投资的项目并不确定,投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托人是否能尽职,引入保本特约,有助于受托人尽责;其二,管理方法都是集合管理,没有单独管理。因为单独管理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益人较少,都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而集合管理的信托计划,委托人和受益人是不确定多数,更需要本金的保护。
保本信托的风险缓释主要是依靠损失准备金的提存。由于保本信托实质上是信托公司的负债业务,故其风险缓释可以比照银行存款处理。日本《存款保险法》将承诺本金支付的信托之本金部分经济性质定位为存款,故第二条第2项第4号将其纳入了存款保险的范畴。但《存款保险法实施令》却没有将委托人是金融机构的保本金钱信托和不记名的保本金钱信托纳入保障范围。
保本信托的出现,减少了信托公司对指定单(“单独运用指定金钱信托”)的依赖,摆脱了指定单不得期限低于1年、分红率须在日息1钱7厘以内等限制,与商业银行存款展开了差别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