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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详解年金个税递延纳税

  • 发布时间:2015-05-20 07:36:31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底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财税〔2013〕103号文件执行已一年有余。文件出台之初,业界即指称养老金税延政策终于在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第二支柱上首先破冰,对促进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养老压力将有积极作用。

  那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到底是怎么回事?5月19日,本报特邀沈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若一次性领取年金,又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并就其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

  4.政策实施前个人已缴纳年金,退休领取时如何计税?

  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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