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财富管理划定八条监管底线
- 发布时间:2015-03-30 07:46:11 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在2015中国(杭州)财富管理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表示,我国社会财富迅猛增长,为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财富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须尽到“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信托责任,恪守忠诚义务与专业义务。为此,证监会从财富管理的本质出发划定八条监管底线。
“忠诚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以实现投资人利益为最高目的,将自身的利益妥善地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下,不得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张育军表示,监管层为此设立了为四条监管底线。一、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违背了“持有人利益至上”的忠诚义务,动摇了财富管理行业的立业之本。二、不得不适当地宣传和销售产品,误导和欺诈客户。为追求管理人利益,对过往业绩做不实陈述,对未来业绩做不适当宣传,以预期收益率的名义误导、暗示投资者刚性兑付,有悖于财富管理的本质。三、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管理人为谋求不当利益进行商业贿赂,不但有违公平竞争精神,也为法律所不容。四、不得利用资管产品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国家所禁止的行业和产业。一些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风险集聚,如果违规投资,不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而且极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专业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投资管理价值。”张育军指出。对此,证监会也同样划定了四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风险自担、收益自享是财富管理的应有之义,违规保本保收益与财富管理的本质不相容。二是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实质上是一种信贷业务,要求以资本充足率作为风险控制手段。资产管理机构不具备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条件,如果进行借新还旧滚动管理,极易滑向庞氏骗局。三是不得实行当期激励。当期激励会鼓励投资管理人员过度冒险,偏离投资者风险偏好,有悖于财富管理的专业审慎原则。四是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2008年金融危机的教训证明,杠杆过高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我国还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市场阶段,市场波动较大,对杠杆使用尤其要慎重。10倍杠杆是证监会监管领域资管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