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调架构加码“主业”:七成部门专注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1-21 07: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孙毅
1月20日,银监会宣布组织架构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据了解,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4月成立以来首次大规模调整监管架构。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银监会内设22个部门,其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种调整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主业”。在目前金融市场向细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监管部门的编制十分必要。
此外,银监会将加大对民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并首次明确将网贷纳入监管框架。
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监会将原有27个部门拆分,调整后银监会内设22个部门,其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
本次针对部门和监管业务的调整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撤销2个部门 (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特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总抓任务。
同时,银监会将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首次表态监管网贷
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目前监管也要适应行业的变化,之前是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以及民营银行都在一个部门监管,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比较大,属于全国性质,而城商行是地区性银行。随着各自体量不断增大,二者监管有一定的差异性,配置的监管资源也要随之增加,现将民营银行放在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监管,主要是将民营银行当成地方性银行对待。
“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主要是信托规模越来越大,业务也越来越复杂,涉及的事情比较多。为了适应信托行业本身规模的扩大,将其与其他非银机构分开也在意料之中。”曾刚说。
优选宝执行总裁张虎成认为,银监会本次调整最重要的意义有两点:第一,信托监管部的成立有利于信托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信托的监管制度法规等已经有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监管制度专业化更有助于调整与目前发展不匹配的制度,能够助推信托发展与制度调整的高度同步性;第二,普惠金融部的设立承认了网贷平台存在的意义与其合法性,部门成立后将会有助于推动P2P监管方面一系列制度的落地,更有利于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曾刚表示,在普惠金融方面,国家赋予了银监会这个职能,推进国内银行业普惠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以前分散在不同部门之中,之前有一个中小企业融资办公室放在二部,后来普惠金融涉及到农村,合作部也在做一些内容,这次调整把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中的和普惠金融相关的一些也组合集中起来,包括小贷、网贷等,这样可以形成系统的监管。
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种调整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 “主业”。在目前金融市场向细分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大背景下,扩大监管部门的编制十分必要。以信托市场为例,目前信托资产规模近13万亿元,仅次于银行业总资产,因此完全有理由单划一个部门出来监管。
重点是简政放权
银监会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银监会相关人士介绍,银监会只对“三个半”部门负主体责任,即政策性银行、五大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其他的主体职责全部交到地方银监局,由其进行监管。同时,银监会只保留三项准入权力:新机构的出生(只批筹建不批开业),机构的重组改革、机构的破产重整。
曾刚表示,简政放权是一个趋势,银监会过去也做了很多简政放权的工作,准入是银监会的核心职能,其他非准入性的行政许可要么放掉,要么让渡给银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