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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被允许发行资本补充债 有利提高偿付能力

  • 发布时间:2015-05-25 14:26:4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偿二代背景下再添“补血”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监会22日联合发文,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业内人士认为,资本补充债券的推出有助于缓解保险公司的资本压力,有利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的平稳过渡。

  资本补充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用于补充资本,发行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普通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券。文件划定了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门槛,其中包括: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未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此外,央行和保监会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资本补充债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进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利于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同时,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主要作为投资主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也有利于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丰富市场投资品种。

  业内人士认为,资本补充债券相关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险公司进一步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在偿二代的背景下更具意义。

  偿二代目前发布在即,根据此前行业测试的结果,偿二代标准下,产险行业可释放500亿元左右的资本,寿险业可释放5000亿元左右的资本,但不同公司因为风险状况不同分化较大,1/3的公司充足率上升,2/3的公司充足率下降。一旦偿二代实施,部分公司充足率水平较低且受偿二代影响充足率进一步下降的公司面临较大压力。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未上市的保险公司融资主要选择股东注资和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进行。“在以往保监会所规定的例如次级债、优先股等资本补充工具,均非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较之于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和一般性公司,其流通性和募集对象均存在不足。”天元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部负责合伙人徐伟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此次公告内容来看,资本补充债券属于金融债的一种,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金融债的发行方式,先由行业主管部门保监会审批,再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发行方式基本一致。且资本补充债券可以用于弥补资本,具有和次级债一样的效果,因此更显得弥足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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