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资管“老鼠仓”案重审 非法获利金额存争议
- 发布时间:2015-03-13 08:4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明江
(图片来源:资料图)
证监会利用大数据铺开的“捕鼠”大网正撒向资管行业。
继2月初因获利金额等诸多问题尚未清晰,3月12日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原副总经理张治民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审。在本次持续约100分钟的庭审过程中,检方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就被告非法获利的最终金额、趋同交易的判断标准展开了辩论。此外,张治民妻子尹琼的辩护律师还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该案件的判决将择日宣判。
非法获利金额存争议
自证监会正式通报张治民涉嫌内幕交易情况以来,历时已有10个月。2014年5月9日,证监会在例行发布会上称张治民、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钱钧、嘉实及上投摩根原基金经理欧宝林,因内幕交易被查处。今年2月6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张治民与尹琼作为被告同审。
据首次开庭审理信息,张治民曾为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任期为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并先后负责管理“平安人寿-寿险传统”及“平安产险”的账户股票投资组合。起诉书称,在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张治民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告知尹琼股票交易相关具体信息,让后者通过控制三个亲友张顺村(音译)、杨娟(音译)、谢秀英(音译)证券账户参与股票交易。
检方还举证称,张治民与尹琼在起诉时间内参与的深天马A等在内的140只股票,与张治民任职时负责的股票账户累计趋同成交金额达13.42亿余元,获利2861万余元。3月12日庭审现场,公诉人强调被告人张治民在原公司任职期间负责的股票都由其个人进行交易,结合涉案股票账户的交易和资金流水情况,以单项趋同买入和卖出统计出上述成交金额。
然而在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向公诉人对趋同交易的判断提出多项异议。被告辩护律师指出,公诉举证审计时间范围超出上述2009年至2012年的起诉期,“比如2005年和2008年就买入的股票,能被算进趋同交易吗?”
针对趋同交易的判定,被告律师称,审计中以“前五后二”的证券行业惯例和实践统计趋同交易略显不妥,“我们认为这些可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依据,不能成为定罪证据。”
“前五后二”是现行判断趋同交易的一项重要标准,即公司自主买卖股票的前五日与后两日期间,以个人利用信息买入或者卖出相同的这些股票就构成了趋同交易。此前,在国内“券商老鼠仓第一案”西南证券原副总季敏波案中,“前五后五”就曾作为检方起诉被告的涉案依据。
庭审现场,张治民并未过多发言,并放弃了最后的自我辩护。其仍对罪名表示并无异议,但对被指控获利2861万元这一金额表示“没这么多”。获利金额也是2月初首次开庭时,双方存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12日庭上的辩论,则更集中于获利金额的统计方法上。
在3月12日庭审现场,公诉方和辩方均表示,经过仔细核对,发现在张治民操控的三个交易账户中存在3万股国电南瑞个人股票,公诉方澄清因这3万股国电南瑞是配送股,且最后交易时间早于2009年2月28日,不在起诉区间内,故未将其列入计算。
张治民否认“配送股”的说法,尹琼称这3万股是“2009年2月28日前未卖出从而剩下的”。辩方律师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张顺村2007~2008年间的交易信息证明,他在2009年之前有大量长线投资,约28只股票。”同时,辩方给出了“扣除成本”的计算思路。辩方认为,获利金额应建立在成本的基础之上,如前述3万股国电南瑞,统计期初就在账户内,价值高达1097万,“审计中应重视此类成本的剔除”。
在这次庭审中,尹琼辩护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该辩护律师先从罪名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为其辩护称,与内幕交易罪不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对于尹琼是否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审判,也不能按照内幕交易罪的推定方式来类推证明。该律师指出,内幕交易罪的危害远远大于利用非公开信息罪,量刑更重。律师还强调认为作为本案尹琼的犯罪构成之一,不能简单用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之差来计算违法所得,还应考虑这之中的市场大势变化。
在公诉人复述尹琼此前的问询笔录时,尹琼称自己最初并不知道张治民的工作限制不能从事股票交易,直至帮助其利用亲戚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时才知晓;为此,她还与张治民产生了争吵。据其介绍,自己曾帮助过张治民操作股票交易“两三次”;张治民受员工上班期间不得使用电话规定的限制,每次都是用纸条的方式通知自己。
张治民始终坚称“是自己指使尹琼,她不知情”,最后辩护时也动之以情:“妻子已经没有工作了……家中父母儿女需要有人照顾”,放弃为自己做最后辩护的机会。
公诉人现场指出,尹琼对违法并不明知这一说法并不成立。“其说借身份证为张参与股票交易有过争吵,如果是好事为什么要争吵”,公诉人还指出,张治民在出差期间还有大量股票交易,交易IP地址为浦东;此IP地址信息虽不一一对应都是尹琼参与,但其肯定多次参与过交易。公诉人建议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但可根据其认罪态度具体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