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责险制度初建试点将启相互保险发展提速
- 发布时间:2015-02-03 08:46:55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昨日,保监会和相关部门携手连发两文,在责任险领域和互助保险领域拓展天地。
昨日,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举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建立,相关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普遍采用的机制。新保险国十条也明确提出在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食品安全等领域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指导意见》下发前,我国浙江、上海等地已率先通过政府引导的方式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性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鼓励、指导保险企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并推动多部门合作,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扩大宣传和引导,推动立法进程等。
昨日一同下发的文件还包括《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提速互助保险。
相互保险是指有相同风险保障需求的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经济活动。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根据《试行办法》规定,将从三个方向推动相互保险发展:第一类是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按照公司化运作、在较大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大型组织。第二类是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风险领域开展单一相互保险业务的专业相互组织。第三类是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于为地市级以下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居民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相互保险组织。
根据国际经验,相互保险组织的融资难度相对较大。为培育相互保险这一新型市场主体,《试行办法》设置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其中,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据悉,下一阶段,保监会将做好引导和协调工作,支持有意愿、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组织探索设立各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还将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条款,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优惠政策,营造相互保险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记者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