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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车辆被盗 做局骗保败露

  • 发布时间:2014-11-18 04:34:10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借车给朋友遭遇“人间蒸发”,不走正规途径报警求助,却动起了“做局骗保”的歪脑筋。假的终归成不了真,最终,当事人为自己的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的刑罚代价。

  “丢失”的轿车又出现了

  2010年3月,西安市莲湖区王某出资11万元,以鱼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白色马自达小轿车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同年12月7日,王某与鱼某向该保险公司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分别报案,称12月6日被保险车辆在户县某超市门前被盗,警方随后立案。

  2011年5月,王某及鱼某持理赔材料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依据盗抢险规定,经理算核赔,保险公司向鱼某支付赔款10.7844万元并结案。

  2012年5月4日晚,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一辆白色马自达小轿车形迹可疑,遂上前盘查,意外发现该车系上述被盗车辆。驾驶人习某称,该车是他从邻县一男子朱某手中以4万元价格买来。

  朱某则对警方表示,此车原系周至县男子王某某所有,王某某是一个赌徒,在动漫城输了钱,便以该车作为抵押向朱某借贷5万元,警方随车发现的一张抵押单可以证实朱某的说法。骗保真相浮出水面

  将车扣回派出所后,警方经过仔细翻阅该车被盗的立案记录,并调查了报案人王某、鱼某二人与邻县王某某的关系,发现此事有保险诈骗之嫌疑,遂对立专案侦查并及时通知涉案保险公司。通过公安机关努力及保险公司的配合,案情真相很快暴露。

  原来,王某于2010年8月份将该车借给朋友王某某使用,但不久后王某某及车辆一同消失。在要回车辆无望的情况下,王某便与鱼某合谋以车辆丢失为由,分别向受案派出所和涉案保险公司报假案,并在提交理赔单证材料中胡乱编造目击者的证言,以证实车辆丢失的事实,最终顺利骗取理赔款。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王、鱼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5万元;涉案的周至县男子王某某被另案处理。另外,王某与鱼某同意将警方追回的被盗车辆折价5.5万元向涉案保险公司赔偿,余下的5万余元也进行了退还,此案被骗赔款成功追回。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将车辆外借无法收回,便以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骗取赔款的保险诈骗案件,性质恶劣。通过本案不难看出:

  1.犯罪人熟悉保险理赔流程,且精心挑选报案地点,并编造目击者的证言。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保险理赔款的目的,骗保目的明确。

  2.犯罪人谎称车辆丢失虚假报案,并骗取警方车辆被盗证明,提供虚假证人证言,顺利骗取高额保险金。犯意清楚,行为隐蔽,结果危害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受到法律严惩。

  3. 王某及鱼某因将车辆外借无法收回,便以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骗取赔款,他们这种试图通过自己的“小聪明”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行为,最终让自己付出了沉痛的代价。本案告诫人们“勿生贪念,克己守法”的生活之道,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4.涉案保险公司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反应迅速,查勘严谨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汇报,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挽回了理赔损失。

  陕西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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