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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报案不及时 保险公司没赔钱

  • 发布时间:2014-10-10 09:10: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一辆价值100万元左右的豪车,凌晨3点在内环快速路发生车祸,驾驶员事隔9小时才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人员找不到车祸现场,以车主自行送修没有及时报案为由拒赔。

  车主告上法院,索赔16万多元修车费。日前,市五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赔钱。

  豪车内环出车祸 车祸现场找不到

  2013年5月25日中午12时许,重庆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一辆价值100万元左右的豪车,当日凌晨3点在内环巴南段撞到防撞钢栏上,轿车严重受损,驾驶人是彭某。当天,车主黄先生自行将该车送至维修店维修。

  保险公司调查,黄先生这辆豪车在2012年10月3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有效期至2013年10月31日。

  保险公司人员前往现场勘验。蹊跷的是,在车方所说的事发地及周围找不到碰撞物、相应的结合点,驾驶员也无法说明为何找不到碰撞物,也就是说找不到车祸现场。

  修车花费16万元 法院判自己承担

  经过复勘判断,黄先生的车损伤应该是追尾货车造成,但事发周围无摄像头,无法核实。

  之后,黄先生的豪车产生了修理费164169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遇拒赔。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索赔16万余元修车费。

  法院审理后查明,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彭某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查勘,存在重大过失。同时,彭某也明确表示在事发地点未发现碰撞物,致使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已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车主黄先生及彭某因重大过失,致使事故原因、性质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后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黄先生不服,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虽然黄先生辩称驾驶员离开现场是为了防止阻碍高速路通行,但驾驶员离开现场导致了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无法查清,车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依法驳回了黄先生的上诉。

  发生车祸及时报案

  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斌称,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应当及时处理。

  首先是及时报警,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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