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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鑫保险前高管再开公司 致423名客户损失1亿元

  • 发布时间:2014-09-11 07:1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保代)集资诈骗案余波未息。昨日(9月10日),原泛鑫保代运营总监谭睿以及泛鑫保代创始成员之一的罗珺等人又被送上了法庭,罪名同样是集资诈骗。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在2012年10月离开泛鑫保代之后,谭睿伙同其他三名被告,先后收购、控制上海睦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睦友保代)、上海裕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裕景保代),并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以两公司的名义与阳光人寿、泰康人寿及新华保险上海分公司等共8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1.1亿元,造成客户损失1亿元。四人以集资诈骗罪被起诉。

  睦友、裕景延续泛鑫模式

  9月10日上午9时45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被告人谭睿以集资诈骗罪被公诉方提起诉讼。而就在2个月之前的7月初,泛鑫保代实际控制人陈怡以相同的罪名被起诉。

  谭睿,2010年1月以挂靠的方式与陈怡一同进入泛鑫保代,此后实际控制泛鑫保代并开启了 “长险短做”的泛鑫模式。2012年,谭睿因与陈怡的情感问题离开泛鑫保代。在7月的庭审中,陈怡辩护称,这种运营模式(泛鑫模式)最早是谭睿想出来并决定采用的。

  不过,一出庭,谭睿便否认了自己一手策划泛鑫模式的说法,称“(泛鑫模式)是(和陈怡)一起商量并确认的。”对于集资诈骗的罪名,谭睿表示“我不认罪”。谭睿的辩解主要有三点:1,高额返佣可促进代理人销售;2,这一模式可以盈利;3,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资料显示,谭睿在离开泛鑫保代之后,筹集300万元资金,先后收购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与罗珺、浦红蔚(音)、章琪三人共同成为两公司的股东。睦友、裕景的股东结构完全相同,一同出自泛鑫保代的罗珺因与谭睿是“师徒”,担任睦友、裕景的市场总监,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有银行背景的浦红蔚(音)分管市场拓展;有保险精算师资格的章琪负责产品开发及法律咨询事务。

  在经营理念和业务流程上,睦友、裕景两家保险代理公司完全延续了泛鑫模式——即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

  开业8个月资金链断裂

  谭睿关于泛鑫模式可以盈利的说法,在公司的实际资金出入面前似乎不能成立。

  资料显示,2013年8月,泛鑫模式案发,陈怡被捉拿归案之后,谭睿等人于2013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逮捕。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等证据,睦友、裕景两家公司开业8个月的时间里,获得的佣金收入为6700万元,资金支出达7000万元,资金链已经断裂。

  对此,谭睿的解释为,由于陈怡从中作梗,导致两家公司(睦友、裕景)于2013年4月受到保监会调查,几笔佣金无法收回。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两家公司成立的短短8个月期间,共组织旅游数次,高端培训花费300万元,租赁办公场所豪华装修17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泛鑫保代净身出户,但谭睿出手依然相当大方。

  谭睿允诺,四个股东年薪各300万元。而此前收购两家保险代理公司的费用还有300万元。这些钱全部来自保险公司的高额返佣,也让睦友、裕景两家公司在成立短短8个月后就被掏空。而这距离许诺客户的10%高额收益兑付时间点仅剩4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将泛鑫模式再次运用于睦友、裕景两家公司,且自信能够盈利,但谭睿也曾动过转型的打算。在四个股东之一的章琪提议下,曾计划将睦友、裕景的高佣金保单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这一模式甫一启动即陷入恶性循环,转型未能成行。

  以集资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根据公诉人的陈述,2012年底,谭睿伙同罗珺、浦红蔚(音)及章琪,先后控制了睦友、裕景两公司,并共谋沿用泛鑫保代的犯罪手法,于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间,以睦友、裕景两公司的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计1.1亿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亿元。

  公诉人认为,谭睿、罗珺、浦红蔚(音)及章琪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应以集资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谭睿,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还应适用《刑法》第199条规定。

  而另一被告人罗珺还违反国家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又触犯《刑法》第176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谭睿、罗珺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浦红蔚(音)、章琪系从犯,罗珺、浦红蔚(音)有自首情节,罗珺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适用《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67条第一款、第69条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向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7月初的庭审中,被告人陈怡、江杰也被公诉人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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