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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青睐“高标准” 保险资金“严要求”

  • 发布时间:2014-08-13 00:31: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周悦

  5月上旬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几种情形需要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当中包括“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以及“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越来越关注信托计划评级标准、评估集合信托共同投资方资质等因素。一家具有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的理财经理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实际情况是,相当多的保险机构在选择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对于涉及到信用等级评定的情形,高度青睐“违约风险极低”的计划,这使得一些实力不在第一梯队中的信托公司或计划很难与保险机构“搭上话”。

  例如,《通知》第四条明确,“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据该理财经理称,一些保险公司会将评级“口味”拔高,这样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仅仅满足《通知》划定的“下限”,并不足以引起保险资金的投资兴趣。

  “我们经常会向保险机构推荐信托计划,但是信用等级不符合他们的预期,是合作无法进行的主要原因。整体来看,保险机构在合作中看中的不仅是收益率,还会对计划的‘可靠性’方面设定较高的标准。”上述理财经理说。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该公司近几个月发布的信托计划中,收益率均高于10%,但至今尚未与保险机构谈定合作。

  中国人寿资管部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并不一味追求高收益率,而是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在信托计划选择上,资管业务人员会对信托计划进行严格的审核,将收益率、信用评级等相关要求一一通报和核对落实。如果发现信托计划不能满足自身要求的条件,会要求信托公司采取增信等补救措施,并重新评估此类计划合作的可能性。“注册资本金、信用等级、有无央企担保等,都是关键的考虑因素。”

  在打破刚性兑付的问题上,保险机构的态度则很明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因为从法律上看,刚性兑付不被认可,所以保险机构在投资信托计划方面,不会在收益上“侥幸”依赖刚性兑付。判断信托计划的质量时,依然是审慎考察交易结构、担保、抵押等条件是否能真实满足风险控制的硬性要求。

  此外,前述《通知》还提出,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制定相关标准、制度和机制。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实际委托投资中,相应的标准制定也采取了“从严”的口径。

  即使目前很多信托计划投向基础设施项目,且保险资管也可直接对此进行投资,但保险资金仍不排斥借道合适的信托计划入局。“保险、信托拿项目的能力不同,各有各的优势,通过投资信托计划,也能找到资金保值的机会,算是多了一个选择渠道。”前述保险公司资管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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