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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4-09-28 09:0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6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邓舸表示,为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证监会于2014年2月公告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也相应取消。鉴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方式需相应转型,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投资者和券商而言,此前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审批过程中存在等待时间过长的问题。

  “本次修订旨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邓舸称。

  据邓舸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以《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上位法,统一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二是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主体范围由证券公司扩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并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名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三是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四是强化重点环节监管,制定信息披露、尽职调查配套规则,强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性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

  “本次修订核心是把审批变为事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管理体现在负面清单上,精髓在于把资产证券化变成了市场化的融资手段。”该负责人指出,但是市场化不能没有边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证监会更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要从资产支持证券信息的定期披露、对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明确要有受托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做好市场化和保护投资者的平衡。

  针对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分工,该负责人指出,资产证券化统一备案在基金业协会,而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由证券业协会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业务则由基金业协会监管。

  该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基础资产范围的负面清单可以动态调整。同时,如果银行信贷资产想通过券商渠道来做是可以的,已经为此留有了空间。

  “欢迎社会各界对《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及配套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根据意见建议对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邓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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