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给P2P平台划定风险红线
- 发布时间:2015-01-09 01:00: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胡爱善
在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同时,问题平台数量也连年翻番,从2011年的10家飙升至2014年的275家,是2013年的3.6倍。甚至还出现借P2P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案件,给行业健康发展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同时,国外P2P网贷平台发展似渐入佳境。2014年12月12日,全球知名P2P网贷平台Lending Club在纽交所上市发行,首日股价上涨56.2%,得到了投资者热捧。中外P2P发展迥异,深入分析不难发现,信用意识欠缺是导致我国P2P发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所在。在这种环境下,监管方应给P2P平台划定经营红线。
就全球而言,还没有一个国家已经出台针对P2P网贷平台的完整监管规则,行业发展大都基于各方信用意识,主要依靠自律约束不当行为。但自从2007年P2P被引入我国后,在信用环境不佳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出现了野蛮生长状况,背离了P2P平台纯粹为中介的基本原则。
一是借款人信用准入门槛低。在美国,每个P2P平台都要求有最低限度信用积分,在Prosper上至少需要640分,Lending Club则为660分。基于信用评价、信用历史和其他因素,如贷款金额和过去是否有不当行为记载等,P2P平台会对每个贷款需求做一个等级评定,以帮助放款人精确衡量每个借款人信誉。而我国相当部分P2P平台为做大业务规模,往往放宽借款人信用审核与评定,通过高定价吸引潜在放款人,平台自身或引入第三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资金兜底保障。
二是信用信息真实性存疑。英美等发达经济体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成熟,P2P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购买第三方数据等方式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相对保证了客观性和真实性。而我国大多数P2P平台借款人信用信息为借款人自己提交,信息真实性存疑;且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影响,也较难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验证。
三是信用经营意识淡薄。英美国家P2P平台经营透明,平台提供透明清晰信息,让放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信息。而我国P2P平台信用意识淡薄,经营不透明,借款人与平台自身信息披露均不充分及时,存在很大风险隐患。当前,我国纯粹诈骗的P2P平台并非个案,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0月我国诈骗跑路的P2P平台就有17家。
四是线下模式背离信息平台本质。国外P2P平台多为纯粹线上业务,全部业务均在线上进行,平台提供撮合双方交易服务。而我国P2P多采用线下模式,知名平台员工总数在千名以上,以线下调查取证获取贷款需求,招揽放款人,已经完全背离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的本质。而且线下模式往往会被缺乏金融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误认为是平台为贷款责任进行背书或信用增级,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初衷。
为推动我国P2P网贷平台健康发展,将P2P平台所蕴含的普惠金融理念真正落地,实现风险与收益真正可控,一方面是要通过出台有效监管规则,强调P2P平台诚信经营意识,明确信息披露原则,确定平台经营红线,严厉打击非法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是要打通互联网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连接渠道,繁荣与发展第三方征信行业,为P2P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审查借款人信用信息服务,实现行业真正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