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监管体系亟待完善
- 发布时间:2014-10-31 00:30: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 傅子恒
P2P网贷平台的迅速兴起,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及个人低成本便捷融资提供了便利,同时也给各类资金尤其是家庭与个人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提供了便捷通道。P2P平台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出现一些问题,这也要求制度优化与金融监管的及时跟进。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例来看,有两个问题引人关注:一是P2P平台“跑路”(网络平台创办人携款逃跑)问题,二是P2P运行与管理不善导致投资人提款困难的问题。有媒体披露,自2012年P2P平台信贷理财业务迅速扩张以来,每年均有一些平台创办者“跑路”事件发生。有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全国共计有140家P2P平台创办人出现“失联”或者发生提现困难问题。
笔者认为,这两大现象的出现有主观恶意欺诈问题,也有平台缺乏相应的资质(如资金、技术与人才等)而经营与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从一些公开的信息来看,这两大问题多数出现在P2P平台设立后不久,一般1到10个月之内。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应当还会出现另外一种风险,那就是融资人因各类主、客观原因无法偿付到期借款,由此引发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将P2P平台也拖入其中的问题。对于P2P平台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于无论是恶意欺诈等主观原因,还是非主观原因带来的各类问题,显然需要建立系统性的制度体系进行规范监管。
从制度建设角度来看,P2P平台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首先有平台设立准入门槛过低方面的原因。各类公开信息显示,发生“跑路”的平台公司注册类型多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两种注册相对容易,门槛较低,平台开通之后立即可以开展P2P平台业务。同时,“跑路”公司无一例外地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资金存留于平台甚至是私人账户,为“跑路”提供了极大便利。
目前,业界对于涉及客户资金能否滞留于P2P平台以及如何进行监管尚存在一些争议,而P2P平台“跑路”事件暴露之后,日益清晰地昭示着监管方向:对于涉及客户资金存储的准金融平台公司,需要引入强有力的担保机制与保证金制度(无论是自身或者第三方)进行保障,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进行保障与严格监管,方能保证此类业务的健康开展。而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均预示着准入门槛的大幅提高,鉴于P2P平台存贷款业务性质方面的原因,这种门槛的设置显然是必需的。
“跑路”发生的第二方面的原因则暴露出P2P平台违规成本过低,这也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平台老板卷款“跑路”属于典型的恶意欺诈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厉惩戒,采取包括诚信记录在内的各种措施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方能起到有效威慑作用。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远不完善,一些欺诈行为人之所以敢于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建立在诚信记录之上的后续惩戒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
对P2P平台规范监管问题,笔者的建议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平台主体准入方面,应当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单纯的互联网信息提供公司可以设置较低的门槛,但涉及客户资金流入流出与存储的业务则需要设置相应级别的注册资本门槛,或者引入担保、第三方存管等条件,方能开展相应业务。
二是建立与完善详尽、完善、严密的个人诚信记录、存管、查询等征信体系与平台,详尽、准确保存每一个公民的个人诚信记录,让恶意欺诈者付出巨大成本,让遵纪守法者享受诚信红利,有效控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类似道德风险,对违法乱纪者保持巨大威慑。关于这一点,可资参考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的个人与家庭购房贷款记录与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记录等征信系统,由此也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在技术上是完全没有任何障碍的,关键是决策与监管部门推进的决心。
三是由于P2P平台本身业务所具有的信贷性质,无论是平台公司自身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引入第三方存管制度,笔者建议应当引入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再保障,对业务涉及资金进行信用保全,确保当平台与第三方机构出现支出困难时不致发生挤兑现象,这一建议也可以纳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一并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