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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投资者避险有道

  • 发布时间:2015-03-21 00:56: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近日,有消息称上周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金融办与当地P2P行业协会,召开关于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监管层拟对P2P机构设定3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并对P2P业务规模采取杠杆管理。

  P2P监管之风吹出后,许多投资者为避免监管风险,将投资转移到可能符合监管的P2P平台上。有投资者称:“我的P2P投资分散在9家P2P平台上。其中有一部分在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平台,现在看了风传的‘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有些坐不住了,想尽快把那部分资金撤出来,转移到收益率低些,但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平台上去。”

  关于“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和“10倍杠杆”的红线是否合理,近日已引起业内不少争议和质疑。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专业的理论和术语不易理解,也不太关心。大家更关心的是:如果监管红线划定,就应该及早避开红线之外的平台,以降低投资风险。此外,还有一些投资者认为,自己投的平台已有两三年历史,运营状况不错,用户体验良好,但不完全符合“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和“10倍杠杆”,忍痛“割爱”觉得不舍,是否还可观望一阵?

  银率网分析师认为,首先,“3000万元注册资本门槛”这一条,并不具有巨大杀伤力。因为注册资本并不等于实缴资本。事实上,许多P2P平台的实缴资本远远低于注册资本。据统计,目前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P2P平台超过200家。综合来看,对于大部分平台来说,注册资本要“达标”并不难。

  而“10倍杠杆”之说,业内普遍对其真实性持怀疑态度。因为“杠杆”本身有悖于监管层此前对P2P的定位。去年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提出了P2P网贷行业监管十大原则,其中之一即“P2P机构是信息中介”。

  另外,即使这样的监管细则落地,也不会要求立即执行,这类政策一般会设置一段明确的过渡期,过渡期结束,才开始正式实施。投资者如果确实对一个平台有信心,大可不必匆忙撤资。

  其次,要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选择P2P平台时要避免被这两条风传的监管红线所误导。这里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勿以注册资本和杠杆率来作为判定平台风险的单一标准。我们看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频频爆出“大”平台和“老”平台的风险事件。这说明投资者目前更应当关注的风险是平台的运营能力和道德风险。在注册资本和杠杆率之外,平台的背景、运营模式、风险管理技术、客户服务能力、标的真实性、市场拓展能力等,是投资者更需要了解的内容。

  二是重点关注的监管动向应当是分散交易的监管原则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标准。分散交易是指交易量必须分散,对大额的、集中的借贷加以限制。在信息披露方面,P2P不同于银行,不管是否有担保,都属于直接融资,应当遵循充分信息披露原则。这些信息可能包括:股东和管理者信息、交易程序、过去和未来投资情况的实际违约率和预期违约率、计算预期违约率过程中使用的假设、借贷风险情况评估描述、担保情况信息、可能的实际收益率、平台处理延迟支付和违约的程序、外部审计报告等,应该说这才是对运营不规范或欺诈性平台具有威慑力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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