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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挖出乌木归属:国家所有不该是个筐

  • 发布时间:2015-07-07 09:11:58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广东惠东人林育东的木头“生意”黄了。他原本估计,自己雇人从东江惠城芦洲段江底捞出的44根阴沉木估价应在50万元以上。近日,正与买家谈判的他被村民举报盗窃国家财产,此后阴沉木被警方暂扣。经初步鉴定,这批阴沉木属乌木。警方表示,江底乌木属无主埋藏物,应属国家所有,但打捞者行为不属违法犯罪,因此不予立案处理。惠城区文广新局有关人士表示,将对打捞者的打捞成本予以补偿,且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其实,近年来,围绕村民挖出乌木的归属纠纷已经发生很多起,各地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比如,2014年12月,海南文昌市会文镇挖出一根乌木,随后政府与发现乌木的村民达成协议,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村民参照树干价值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2014年4月,江西九江武宁县船滩乡船滩村发现“一长三短”共4段乌木,当地政府发出公告告知民众乌木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侵占、破坏,擅自采挖者将依法依规处理。而更早之前的2012年10月,重庆村民在河道挖出30米乌木卖了19.6万元被判充公。

  近年来,围绕乌木的归属权究竟归谁?在江中挖木者是否涉嫌违法?以及乌木的保护是否到位等问题,各方一直争论不休。有人认为乌木属于地下无主埋藏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也有人表示,地下埋藏着很多垃圾,怎么没有人说这是国家所有?好东西都归国家所有,是不是有些不合逻辑?对于乌木的归属问题,以笔者之见,在市场经济时代,“国家所有”这个“筐”,是不是该适度调整“口径”的大小?毕竟,国家是由“人”来主导的,而并非由“物”来主导。

  从大的方面来看,国家倡导保护个人财产,但相对于地下埋藏物,“人”应该有比物质更高的“国家所有”的地位。因为任何物质从来都从属于人类,是为人类服务的。对于地下埋藏的无主物的归属问题,新经济环境下应有新的认识和新的评估。广义上可以称之为“国家所有”,但在狭义上应有所区别对待,至少应当细化规则,让“国家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界定更清晰、更准确。比如,是否可将经过专家鉴定列入重量级文物的,明确为“国家所有”,其它一般性的地下埋藏物的归属权适度放开?赋予发现者拥有的权利?

  此外,发现者毕竟付出精力、劳动和一定的成本,即便是有些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是否也应由政府以市场价格收购比较合适?总之,对群众发现的地下埋藏物,一律视为“国家所有”,或者动辄采取强行扣押、没收等硬性措施,显然都会促使事态向不利的方向转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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