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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物古建平均每处保护经费不足5000元

  • 发布时间:2015-04-28 09:14:18  来源:瞭望  作者:武刚  责任编辑:张明江

  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官员将平顺文保危局称为“山西文保现况的一个缩影”,他直言不讳:山西文物保护形势异常严峻——偷盗肆虐,古建残败不堪,文物交易火爆……

  这一切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文物防盗的钱“几乎没有”

  山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数为452处,位居全国之首。

  据统计,山西现存不可移动文物53875处,其中,古建筑为28027处,“600年以上元代及元代以前的木构古建筑约占到全国同期建筑存量的80%。”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副研究馆员贺大龙说。

  山西古建筑主要集中在山西南部的长治、晋城、运城、临汾四市,它们大多藏身民间、散落田野,无数精美绝伦的石雕、木雕、砖雕、彩塑、壁画等艺术珍品保存其中。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大多数古建筑居然没有任何防盗措施,“国保单位中三分之一安装了监控,而省保、县保几乎都未安装。”有知情人说。

  由于年久失修,80%的古建筑面临屋顶漏雨、墙体坍塌、夯土下沉、梁架扭曲等险情,依附于文物本体的壁画、彩绘等附属文物也有不同程度的损毁,更令人担忧的是,盗贼也频频向毫无“自卫能力”的古建筑伸出黑手,“古建筑的上下马桩、柱础、牌匾、石狮子等等建筑构件,只要雕琢精美,很快就会被窃贼盗走。”说起古建筑失窃,山西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授霍耀中很心痛。

  对于古建筑的安全状况,山西省文物局总工程师黄继忠也表示担忧,“山西699处国保、省保单位中,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的单位仅有290处,大量未建立保护机构的单位,面临自然损坏、人为破坏和火灾等诸多危险。”

  虽然,山西财政拨付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在逐年递增,但相较于庞大的古建筑群来说,依然是杯水车薪,“2012年,投入7000多万元;2013年,投入1亿元;2014年,投入1.2亿元;2015年,投入1.3亿元,”贺大龙告诉本刊记者,“但是,有两万多处古建筑!平均下来,每处不到5000元,够干什么?”

  山西文物局一位官员告诉本刊记者,有限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物保护员工资、文物抢险保护、编制方案等方面,文物防盗的钱“几乎没有。”该官员还说,现在山西所做的文物修缮工程,大多数是本体修缮,“就是抢救文物,别让它塌了,防盗根本谈不到。”

  《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997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政府做到“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现实是,在山西很多市、县,“五纳入”成了一纸空文,“山西119个县只有40多个县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官员说,“有些市、县所谓‘纳入财政预算’只是报表数据,文物部门根本拿不到钱,说到底,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不重视。”

  比贩毒高30倍的利润

  曾有媒体报道,山西80%的古建筑存在丢失构件现象,其中有些戏台、庙宇被整体卖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吕梁、临汾、长治等地采访中发现,许多古建筑的构件被窃,“文物价值越高,盯的人也越多。”山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常嗣新说。

  事实上,山西古建构件早已形成买卖市场。

  最初,因城市拆建导致民居拆出不少古建构件,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热衷修建复古建筑,社会资本也开始涌入收藏领域,古建筑构件变得“炙手可热”。长治文物系统一位干部告诉本刊,2010年,国家文物局曾给各省市文物部门领导进行过一次培训,“国家文物局一个领导说,盗掘文物的利润比贩毒高30倍,如此利益驱动,能不疯狂?”

  随着需求增加,古建筑构件贩卖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且不易监管的链条,“榆次老城、平遥古城、阳曲县青龙镇……这些修复工程都收购了大量古建筑构件,从哪里来的?多数都是来自偷盗者,1个柱础卖几千元,1个石狮子至少可以卖几万元。”山西省文物局一位干部说,“长治县,一座很漂亮的门楼在晚上被整体拆掉搬走,老百姓不敢出来,因为盗贼手中有枪。”

  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余为尚未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山西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绝大多数属于后者,即未定级文物。地方文物管理部门以定级文物为工作重点,根本无暇顾及数目庞大的未定级文物。而法律并不禁止个人买卖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被盗文物一旦进入流通,混杂在合法交易中,很难监管。

  事实上,大量民居并非登记在册的文物,多数古建所有权也并非国有。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许高哲说,登记在册的古建筑产权国有和集体各占40%,其余20%为个人所有。长治文物系统一位干部告诉本刊记者,按照规定,古建筑修缮需报文物部门,要在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但在实际中,“归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建筑,很不好管理,想拆就拆、想盖就盖。”

  有一件事情令常嗣新至今难忘:祁县一个村子里有多个清代建筑,村民们将古建筑上值钱的构件拆掉卖给文物贩子,古建筑受到致命破坏,“村中一个清代门楼,7级风就能把它刮得转一个方向。”有知情人告诉本刊记者,受利益驱使,一些做古建筑维修工程的人也开始打起古建筑构件的主意——施工前的登记记录被修改,然后,顺手牵羊带走古建筑构件,“施工者变成了盗窃者。”

  前述知情人说,山西多数古建筑构件最终集中到几个所谓“收藏大家”的手里,他们以贩养收,1000元收的东西,转手卖20000元,“目前,山西至少有十多个这样的收藏大家。”

  对于“收藏大家”的做法,霍耀中很是愤怒,“牌匾几千个,柱础上万个,碾子、磨盘更多,都是拿来做构件用的,血淋淋的感觉。”有关部门还对这样的“收藏大家”予以表彰,“收购这些东西的人未被追究,还被授予所谓‘民间收藏第一人’等称号。”他认为,有关部门不制止,不处罚,无形中纵容了古建筑构件的“非法交易”。

  为加强对文物建筑构件的保护和管理,山西省文物局于2013年2月28日出台《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定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构件禁止非法买卖。然而,对于该办法能起到的效果,许高哲认为“是有限的”,因为“它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不高。”

  文物认定,谁说了算

  除却巨额利益之外,打击乏力或是古建筑构件失窃频繁的另一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贺大龙告诉本刊,山西历来是盗墓大省,但是,鲜少有人因盗贩文物被判死刑。

  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换言之,拆毁一般古建筑,只要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古建筑,就不会达到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不算刑事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文物部门只能给予拆毁古建筑的人或单位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违法成本太低。”贺大龙说。

  “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该由谁鉴定?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现实中却成了一道难题。

  申鹏告诉本刊记者,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公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县级文保部门可以认定文物,并且,认定结果可以作为量刑依据。”然而,检察院、公安局并不认可由县级文物部门开出的认定结果,“他们的理由是,处罚、判刑的依据是法律,不是条例和办法。”

  2013年7月,平顺1座名为“三圣寺”的晚晴庙宇丢失两个隔扇,案发后,两窃贼相继落网。

  申鹏说,三圣寺在平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里有登记,当时,文旅中心将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一份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交给公安局。当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案卷时,检察官对文物名录和情况说明提出质疑,“作为县级文物部门,没权力认定文物,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类似的事情发生在2015年1月,平顺不可移动文物点北社乡东禅遗址内突显3个盗洞,文旅中心派员前去鉴定。几天后,文旅中心拿出一份书面鉴定,但是,检察院对这份鉴定并不认可,“检察官说这个鉴定没有办法操作,让我们找更专业、更高层次的单位来鉴定。”申鹏说。后来,文旅中心只能从山西大学请来专家对失窃墓葬进行鉴定,“花了1.5万元鉴定费,最终的鉴定结果和我们先前做的一模一样。”

  事实上,从2009年文化部公布《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山西省文物局不再给文物出书面鉴定,“我们能出鉴定,但不被认可,公安局、检察院认可的单位又不出鉴定,衔接上出现了问题,”申鹏很是苦闷,“没有鉴定就没有依据,古建筑构件作价至多几千元,普通偷窃和破坏文化遗产罪的量刑相差甚远,这对公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影响很大。”

  吕梁交口县桃红坡镇刑警中队队长刘瑞在处理文物失窃案时也面临困惑,“你说是文物,但却无法认定,最终,只能按照盗窃立案,”刘瑞告诉本刊记者,“物价部门给建筑构件根本作不起价,价格上不去,罪犯的量刑也就变轻了。”

  山西省文物局技术中心主任杨海军则告诉本刊记者,古建筑构件如果是“一般文物”,盗贼仅会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几天,东西没收,“他们出来继续盗窃,根本构不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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