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古董不成合伙偷 浙江盗窃老手五进宫
- 发布时间:2016-01-07 09:42:43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田燕
王某因多次盗窃四次入狱,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收购古董不成合伙偷。最终,第五次落入法网,记者5日获悉,浙江江山警方已对其移送起诉。
王某,今年47岁,系浙江省江山市人,2000年4月4日因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2年4 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2004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3与23 日刑满释放。
几年前王某在江山市石门镇收购古董,经过被害人姜某家门口时,王某看到其家门口摆放有一对石鼓,便试图出价买下,但是遭到姜某拒绝。
2015年9月初的一天,王某再次到石门镇收购古董,且再次见到当年的那对石鼓,心知对方肯定不会同意出售,便动起了歪脑筋,计划从姜某家将这对石鼓偷走。
2015年9月12日凌晨,王某、郑某乘坐周某借来的车子,在王某的指引下,周某驾车将二人带至石门镇被害人姜某家门口。
途中,为了避免沿途的监控探头拍摄到车内的人,王某将前排座位的遮阳板放下。到了姜某家门口后,王某独自下车,将手伸入大门的格栅,再将门打开进入院子,将姜某房屋门前的两只石鼓分别滚至轿车边,然后叫上郑某,二人合伙将石鼓搬上轿车的后排座位。
得手以后,为躲避沿线监控探头,三人并未按原路驱车返回,而是绕道至江山市上余镇徐某家中,并支付周某400元、郑某300元。
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周某,在将石鼓放置两天后出售。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开展侦查。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一可疑车辆,并很快将目标锁定在周某身上,不久便将周某、王某、郑某捉拿归案。
三人到案后,均对自己的犯罪罪行供认不讳。经衢州市文物鉴定小组评估及江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石鼓总价值人民币12000元。
现江山市公安局长台派出所已对三人移送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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