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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小短假”若施行:弹性调休恐有加班费争议

  • 发布时间:2015-08-18 09:15:1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原标题:“2.5天小短假”若施行:弹性调休恐有加班费争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鼓励错峰休假和鼓励弹性作息,其中提出的周五下午加周末形成“2.5天小短假”的休假模式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2.5天小短假”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2.5天小短假”到底怎么调休才更合理?《工人日报》记者调查采访中发现,弹性调休涉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工时制度,有可能导致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加班费争议,并不能“任性”。

  文件起草小组成员、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彭德成日前表示,“2.5天小短假”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安排放假,而是要建立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的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

  “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意思,用人单位可以将‘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调整为‘周一至周四每天工作9小时,周五上午工作4小时’,但这种弹性工作方式会产生加班费的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工人日报》记者说。

  据记者了解,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但实际情况是,我国企业大部分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一旦按此调整,一周下来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费。”王丹律师说。

  那么,如果企业要实施“2.5天小短假”,可不可以由标准工时制度改为综合工时制度呢?对此,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新告诉记者,“只有特定行业、特定岗位的职工才能实行综合工时制度。而且企业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需要经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还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据业内人士测算,如果企业一周要多支付半天的加班费,预计人力成本将上涨6%~7%。“对于一些传统行业来讲,如果人力成本增加,利润将大幅下降,因此企业实施‘2.5天小短假’的可能性就不大了。”曾凡新律师说。

  到底怎么调休才更合理呢?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吴颖萍表示,“如果企业愿意根据实际情况,并与员工达成共识,将带薪休假应休的天数折算成夏季的几个或者十几个周五下午,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是可行的。这样既能够形成‘2.5天小短假’,也有利于带薪休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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