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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网上拍下324万房产 拿到手发现少了地下室

  • 发布时间:2015-07-30 10:45: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杨晨  责任编辑:刘波

  徐先生是金华人,做生意的他是个投资老手,参与过很多次司法拍卖房产。

  但这几天,精明的他却栽在了义乌一处房产上。交房的时候才发现,房子少了个地下室。评估报告上还有多处错误,他一怒之下要求退房。义乌法院表示,会召集评估公司和徐先生协商解决此事。

  房子过完户

  发现少了个地下室

  上个月,义乌法院在淘宝网上司法拍卖一处房产,委托东阳元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拍卖页面上写着:位于义乌市长春七街52号的房地产,钢混结构,共1间6层(含地下室),建于2005年,建筑面积267.96平方米,估价值是362万元,单价13509元/平方米。

  这幢靠近义乌国际商贸城的房子,地理位置极好,但第一次流拍了。徐先生很有经验:“一般来说,拍卖经历过一次流拍,二拍能够拍下是最好的,此时价格往往最划算。”

  在司法网拍前,徐先生仔细看了评估报告,也去现场看过这个房子,的确有个在楼外的地下室,卷帘门拉下了,墙上印着“七街52”。

  6月2日,第二次拍卖开始。有三个人参与竞拍,总共出价35次,竞争激烈。最终,徐先生以324万元的价格如愿拍下。

  但7月5日交房的时候,他发现那个地下室,居然并不属于自己。

  “那个地下室面积近30平方米,出租给别人当仓库的。我去的那天,有个小姑娘在里面干活,我跟她说房子已经被我买下了,问她何时搬走。结果她说,这地下室不是属于52号的。后来,我还被地下室的房东也就是隔壁53号的房东骂了一顿。”徐先生很郁闷。

  评估报告多处出错

  买家要退房

  事后,徐先生说,他在义乌法院委托东阳市元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中,找到了多处错误。

  “第一就是有关地下室的问题,报告里说有,实际上没有;第二,长春小区的房子墙体实际上都是用铝塑板的,但报告上显示是喷砂;第三,我的房子实际上是有单独楼梯的,但报告却显示是和56号楼公用一个楼梯。”徐先生说。

  徐先生告诉记者,他在同义乌法院执行局法官交涉时听说,评估公司在做这份评估报告之前,根本没有去现场实地勘察。

  徐先生想把房子退了。

  前天下午,记者致电元泰评估公司。对方表示,相关责任人目前正在外地,要等他们回来才能答复。

  义乌法执行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已在积极调查了解中,这几天会召集徐先生以及元泰评估公司的负责人,三方一起协商解决此事。

  追问

  1、谁要为此负责?

  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说,司法拍卖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因此在后续事件的处置中,比较特殊。

  如果真像徐先生所说的那样,因评估报告有误而造成了损失,那么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作为监管机构,也需要负一定的监督责任。

  2、怎么约束评估公司?

  对于评估公司的选择和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中都有规定。

  委托评估、拍卖确定机构,在信息平台内列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范围内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产生。

  违反程序、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或是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鉴定、评估意见的,机构或执业人员暂停委托6个月至1年。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委托。

  3、能告法院吗?

  金京华说,至于说要走司法程序,就这件事而言,业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此类纠纷法院不应受理,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仅仅是司法行为辅助人,后果仍应由法院承担,损失通过国家赔偿解决。有的认为应当受理,合同的主体仍是要求拍卖的债权人和买受人,执行机构并非合同主体。

  “目前司法界对于这种纠纷的界限,尚不清晰。目前来看,如果几方能够坐下来协商解决掉,是最好的。” 金京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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