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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绝与男网友发生性关系被掐死

  • 发布时间:2015-07-02 08:32:02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董柳  责任编辑:张明江

  法院:属临时起意

  微信交上女网友后约对方开房,未料开房后对方不愿发生性关系,广东河源籍的农民龚旭强于是将该女掐死,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广东省高院近期对该判决复核后认为,凶手是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而实施掐扼颈部,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属于临时起意,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故而认为原审判决量刑适当。

  龚旭强是河源市紫金县人,农民。据法院查明,2012年底,龚旭强与被害人伍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后经常在微信上聊天。

  2013年6月4日13时许,龚旭强从广东省河源市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租住了兴隆西一街某公寓238房。

  当晚22时许,龚旭强通过手机联系了伍某,并约伍某到公寓238号房一起休息。次日10时许,龚旭强睡醒后欲与伍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龚旭强便用手掐扼伍某的颈部,伍某用手反抗,抓伤了龚旭强,龚旭强用手殴打伍某,并用手掐扼伍某的颈部直至伍某不会动弹。后来,龚旭强搜到伍某的金立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79元)和人民币200元逃离现场。

  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被害人的手机已退还被害人亲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伍某系被他人徒手掐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办案的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龚旭强属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惠州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龚旭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判后,龚旭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惠州市中院依法报送广东省高院核准。

  广东省高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龚旭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龚旭强是在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而实施掐扼被害人颈部,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属于临时起意;归案后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龚旭强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犯罪情节、性质,应对龚旭强适用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广东省高院据此核准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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