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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演员诉前夫讨28万生活费 称其曾承诺月付2万

  • 发布时间:2015-03-24 08:21:2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杨凤临  责任编辑:张明江

  演员张女士意外怀孕,孩子的父亲叶先生同意签订婚前协议,承诺婚后每个月给张女士2万元后,二人结婚。不料,这段婚姻仅维系一年零两个月,最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张女士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协议,给付28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叶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婚前协议

  女方每月2万生活费

  据了解,今年30岁的张女士是一名舞蹈演员,13时就开始当文艺兵的她,出演过一些电视剧。2009年,张女士开始与叶先生谈恋爱,恋爱期间,她不慎怀孕。

  “我是演员,工作较多,本不想怀孕,但考虑到打胎对身体影响很大,加上叶某也强烈要求生下孩子,不得已我只好辞去了工作。”张女士在起诉书中称,辞职后自己失去了较丰厚的收入,母亲为照顾自己也丢掉了工作。

  2010年1月28日,张女士和叶先生签订了婚前协议,双方约定,从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起,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人民币2万元,如因叶先生的原因离婚,张女士还将获得叶先生的两套房屋。次日,两人登记结婚。

  尽管有婚前协议作为约束,两人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般幸福。张女士称,婚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且不按婚前协议的约定给付生活费。两人因此经常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1年3月,失望透顶的张女士与叶先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叶先生承诺婚前协议继续履行,所以张女士就没把婚前协议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中。但此后,叶先生一直未履行婚前协议的约定。

  最终,张女士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婚前协议,给付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的生活费共计28万元。

  >>一审胜诉

  判决婚前协议有效

  据悉,一审中,叶先生不同意前妻的所有诉讼请求。他辩称,案件是债权的诉请权,现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前妻起诉状中所写内容与事实不符,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写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对此,张女士提出叶先生曾以买房后无力支付生活费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自己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判决叶先生给付张女士28万元。

  >>二审开庭

  双方当事人未到庭

  昨天上午9点30分,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张女士的母亲王某作为其代理人出席庭审。

  “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很正确。”法庭上,王某痛斥叶先生的种种不是,称女儿的婚姻是一场骗局。

  “他口口声声告诉我,每年要赚100万,要给我女儿好的生活,结果结婚后根本见不到人,每个月2万元的生活费也从来没给过。女儿现在没有工作,一直是我养着她们娘俩。”

  对此,叶先生的代理人反驳称,婚后一直由叶先生的母亲向张女士支付生活费。“光给张女士买的奔驰轿车、珠宝首饰都远远不止本案诉讼中的28万了。因为证据问题,我方不想再主张罢了。”

  “叶某就是想拿协议来骗我女儿,希望我女儿安心嫁给他啊!”张女士的母亲越说越激动。

  叶先生的代理人表示,双方离婚后因房产和钱的问题,先后打了三场官司,叶先生一方愿意调解,但有前提,“如果她们愿意腾出房子,我可以做做叶先生的工作,把所有的矛盾纠纷一并解决”。

  而张女士的母亲认为,现在居住的房子方便外孙上幼儿园,等外孙幼儿园毕业后方可考虑腾房。

  昨天上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婚前协议应予鼓励

  据了解,在西方国家,签订婚前协议已经非常普遍,近年来,在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签订婚前协议,但很多年轻人会把山盟海誓写入协议当中。对此,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飞表示,这样签订的婚前协议未必有法律效力。

  陈飞认为,准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之前进行婚后财产约定应予肯定和鼓励。但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前协议,以下几点应引起重视:一、做这类约定时,不要把权利全部给一方,而把义务全部给另一方,这样有可能因内容过于绝对而导致无效。二、不要以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为条件,例如,不得离婚等等。三、在约定时,建议尽量釆用法言法语等专业语言,而不要釆用“净身出户”等模棱两可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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