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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阶高度超标 游客摔伤获赔4万

  • 发布时间:2014-10-11 09:29:5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张凌发  责任编辑:田燕

  游客王女士在句容茅山风景区游玩时,下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后经调查发现,事发现场的台阶踏步高度和踏步宽度均未达国家标准,句容法院以此作为依据,一审判决事发台阶所属的索道公司赔偿王女士4万多元,同时,驳回了王女士对茅山景区管委会的诉讼请求。

  扶手太低,台阶上摔成十级伤残

  2012年11月,王女士与朋友在网上订票成功后,从安徽到句容茅山风景区游玩。游完茅山顶宫后,几人准备由“金牛岭索道”台阶前往平台观景。下台阶时,王女士不慎摔倒,两边扶手高度只到膝盖,跌落过程中无处可抓,王女士摔倒昏迷。茅山景区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将王女士送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桡骨小头骨折。王女士随后被转至安徽、上海等多家医院治疗,医疗费7万余元,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13年9月和2014年3月,王女士两次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茅山风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金坛市茅山金牛岭索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多元。

  台阶建造不标准,法院判赔4万多元

  经调查,王女士受伤地点系人工修建的旅游景点建筑,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厘米,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厘米,并不宜小于10厘米。事发地点台阶踏步宽度不足30厘米,高度有部分大于15厘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索道公司作为事发台阶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下台阶时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其自身的不慎和疏忽是造成其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王女士受伤的原因力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索道公司对王女士摔伤的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计4万多元。茅山风景区管委会在事发后立即将受伤的王女士送至医院救治,对于原告王女士所受伤害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驳回王女士对茅山景区管委会的诉讼请求,其余损失由原告王女士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保留好门票很重要

  游客在到旅游景区游玩时,应通过购买门票、电子签单等正规途径进入景区内,否则遇到因景区自身原因导致的侵权案件可能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游玩时要严格按景区提示游玩。遇到意外伤害时,游客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以后进行诉讼维权。

  台阶高度和宽度的规定

  台阶          最高高度 台阶最小宽度(单位:厘米)

  住宅             17.5        26

  办公楼           17          26

  幼儿园、小学     15          26

  地下通道         14          32

  电影院、体育场馆 1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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