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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专项债鼓励社保基金进入

  • 发布时间:2015-04-09 02:11:3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财政部为规范今年将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8日公布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其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并鼓励社保基金等机构和个人投资。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办法》要求,各地应积极扩大专项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专项债券。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赵全厚表示,积极利用中长期资本是该《办法》的一个亮点。规定7年和10年期债券合计发行规模不超过50%,主要是因为在利率下行阶段,中长期资本相对不足。加之很多项目是1至3年期的,竣工以后就有收益了,所以要短期和中长期搭配。

  根据预算报告,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为6000亿元,其中5000亿元为一般债券,1000亿元为专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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