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债券交易员朋友圈利益链:丙类户套利超5千万
- 发布时间:2015-03-24 12:17: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法院认定,2005至2010年期间,沈沪东单独或伙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所有的债券利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职务侵占数额人民币3397.054万元,徐大祝参与债券交易11笔,职务侵占数额291.56万元。仅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以“丙类户”为核心而存在的复杂利益链,已成为这一轮“债市打黑”的重灾区。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原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债券交易员沈沪东,因其控制的两个“丙类户”公司和多家金融机构存在利益输送而被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围绕着沈沪东控制的这两家“丙类户”,原齐鲁银行金融事业部的徐大祝、原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某、原嘉实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某、原交通银行债券交易员姜某等也被控通过将所在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实现债券利益转移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个人获得不菲收益。
除了沈沪东和徐大祝外,其他人已被另案处理。
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末做出的“(2014)常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沪东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600万元;徐大祝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0万。二人一审后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沈、徐等人表示同情,认为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该市场人士表示:“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本来就不是集合竞价的模式,债券的交易价格都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较低价格和较高价格都难以认定。中债登有个偏离度的认定,利率债的交易价格不超过中债估值的上下2%,信用债不超过中债估值的上下3%都算在正常的估值范围内。只要超过这个范围,系统都过不了。”
两人辩护律师均认为二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债券交易中不可能预知价格走向,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丙类户”代持。
判决书显示,两人还有数千万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款项尚未退出,还需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其中“沈沪东在职务侵占罪中尚未退出的赃款1300万元,挪用资金罪中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053万元。徐大祝在职务侵占罪中尚未退出的赃款144万元,主动退出挪用资金违法所得300万及孳息31万元上缴国库,还有未退的挪用资金违法所得442万元。”
“夫妻店”获利超5000万
沈沪东于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在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担任债券交易员。徐大祝自2004年10月起在齐鲁银行资金营运部任职,历任交易员、金融市场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两人均于2013年3月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沈沪东的“丙类户”布局最早开始于2005年。当年8月,以沈沪东岳父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普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普银”)成立,随后上海普银在富滇银行开设债券托管的丙类账户。
2006年,沈沪东成立了以其外祖母黄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乾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上海乾银均为沈沪东实际控制并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户”公司。
这两家公司可谓是沈沪东和其妻子的“夫妻店”。判决书及沈沪东的妻子蒋某的供述均显示,蒋某曾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公司成立后,由沈沪东联系银行代理,蒋某出面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代理债券交易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资金账户等。蒋某通过债券中介寻找债券,而沈沪东通过其工作的公司内部交易系统来找债券。
在利用“丙类户”获益的过程中,徐大祝无疑是沈沪东最亲密的“伙伴”。
法院认定,2005至2010年期间,沈沪东单独或伙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所有的债券利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职务侵占数额人民币3397.054万元,徐大祝参与债券交易11笔,职务侵占数额291.56万元。仅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由于上海乾银、上海普银的资金实力有限,沈沪东和徐大祝还动起利用齐鲁银行资金的念头。判决书中显示,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徐大祝、沈沪东商议,口头约定让齐鲁银行为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出资买入债券并代持,到期后齐鲁银行以约定价格将债券卖出给“丙类户”,再由“丙类户”以市场价格卖出获利。两人约定获利后“五五分成”,亏损也由二人共同承担。
最终,司法机构认定两人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了24笔债券交易,共挪用齐鲁银行资金22.29亿元,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从债券交易中非法获利1795万元。挪用的资金未对齐鲁银行造成直接损失。
通过前述多种方式,徐大祝、沈沪东共通过两家丙类户公司获利达到5483万元。其中沈沪东分得大多数,徐大祝分得数百万,其余的也分给其他参与配合的债券交易员。
四种方式实现“盈利”
“上海普银、上海乾银一般通过低价买进债券,委托代理行以高于进价的价格卖出债券,差价扣除代理费后实现公司利润。”沈沪东的妻子蒋某表述,成立的“丙类户”一般通过四种方式赚钱。
第一种是沈沪东将所在中银国际的债券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公司,然后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其他银行,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沈沪东利用担任中银国际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将中银国际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给其控制的丙类户上海普银、上海乾银。或让中银国际以较高价格从其控制的丙类户买入债券,从而将中银国际的债券获利转移至自己控制的丙类户。沈沪东共采用这种方式先后进行13笔债券交易,获利480.57万元。
第二种是沈与其他银行内负责债券交易的交易员协商,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债券,再按照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比如,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间,徐大祝11次将齐鲁银行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给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丙类户”实际获利291万元,其中徐大祝分得144万元。
第三种是沈控制的丙类户通过其他银行负责债券销售的工作人员,从一级市场以较低价格买入债券,再向市场出售赚取差价,这项获利需要分配给沈沪东联系的业务员。
比如,2008年某两只债券由交通银行承销,沈沪东为了使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成功,委托多家具有申购资格的银行和券商代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债券。交通银行债券交易员姜某向发行部门的同事推荐了这些申购机构。
拿到这两只优质的债券以后,沈沪东的“丙类户”再卖出,共获利140余万,其中70万分给了姜某。而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沈沪东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姜某在供述中也表示:“其与沈沪东合作盈利的模式包括代持、从一级市场申购、撮合交易三种,上述三类交易盈利后都是五五分成。”
第四种是经沈与对方银行交易员商谈,其控制的丙类户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买入债券,再以高于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间,沈沪东与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某合谋,由刘某将浙商银行自身的债券配置需求告知沈后,其控制的“丙类户”以市场价格购入浙商银行所需债券,再以两人确定的较高的价格(在前述购买价格上加价)卖出给浙商银行。这样的交易共进行了8笔,“丙类户”获利999.3万,分给刘某299.97万。
此外,2008年间,沈沪东还与原嘉实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某创造了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方式。即吴某以嘉实基金的名义先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出资买入并代持债券,到约定期限后将债券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代理行。代理行再按照市场价格卖出给吴某事先联系好的金融机构。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吴某始终操纵债券在外部进行流转。“丙类户”此项获利1420.78万元,吴某分得851.88万,沈沪东分得568.9万。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吴某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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