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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回应:我未违规

  • 发布时间:2015-10-14 09:30:5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9月30日,《中华工商时报》刊登了《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以贷还贷”迷雾重重》的稿件。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委托该行法律顾问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就本报《关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与乾安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的采访函》中的三个问题给予了正式回复。现就张家口市商业银行的回复刊登如下。

  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其了解的相关情况及掌握的相关证据,不存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以达到“以贷还贷”的目的的情形。其认为,张北县乾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占春曾在借款人公司任职,与借款人关系密切,曾为借款人的多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此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是乾安公司和姚占春的真实意思表示。

  针对本报采访函中质疑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贷给张家口市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2000万元贷款并没有形成实质的购销合同,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表示,此事系借款人恒泰公司与原料供应单位协商,中止购销合同。

  恒泰公司决定用购买石灰石的2000万元款项先偿还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的7000万元承兑汇票敞口借款3500万元(该敞口借款的担保人同为乾安公司和姚占春)。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认为该行为系借款人单方行为,与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无关。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事前、事后均不知情,对该情况的了解是在2015年3月一审开庭之时,乾安公司提出抗辩后,经向借款人了解才得知的。因乾安公司也系承兑汇票敞口借款的担保人,借款人撤出购买石灰石的款项偿还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承兑汇票敞口借款的行为,并没有加重保证人乾安公司的保证责任,不能成为免除保证人乾安公司保证责任的理由。

  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认为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西支行对该笔贷款的审查、发放及检查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无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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