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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新规引多方热议 银行人士:行业存5大隐患

  • 发布时间:2015-08-10 07:27: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多方热议不断。

  近日,针对《征求意见稿》,部分银行业人士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而这也是银行人士就此首次发声。

  某大行人士表示,伴随着传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极大地促进了各类支付机构的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网络支付产品的普及与创新。但与此同时,网络支付业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如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等五大方面问题。

  前述大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特别是近两年,各类风险案件呈高发态势,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电子支付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一系列风险隐患可及时进行有效控制,为未来网络支付业务的有序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客户安全性知识亟待加强

  前述大行人士称,由于监管约束机制不完善,网络支付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且易导致整体金融市场环境产生不稳定的情况,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网络支付业务,稳定整体金融受理市场环境,已是势在必行。

  首先,支付账户管理要求不清,处于金融监管真空地带。从金融范畴来看,账户应是本人开设在银行体系内,归属本人且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有效支配资金的户头,是金融体系的核心基础。但支付账户的出现,打破了整体金融体系构架。

  具体来说,一方面,支付账户游离于金融账户管理范畴外,客户可以随意在任一支付机构网站,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且无需通过面对面核审即可开立,缺乏实名制验证等要求,不利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相关要求,存在较大隐患;另一方面,支付账户中的资金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即客户从银行账户转入支付账户的资金,只有在支付机构体系内显示是属于客户本人的资金,从银行体系内无法体现客户对于资金的所有权,资金存在风险。

  同时,前述大行人士还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支付账户功能存在跨界问题,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现行支付机构业务范围已突破了货币资金转移单一功能,逐步覆盖至资金账户开立、资金借贷存储、转账取现、公共事业类缴纳、理财投资担保等方面,基本等同于银行账户的一般功能,但却游离于金融账户监管体系之外,且支付机构对于前述类金融服务尚缺乏完整业务监管体系与风险承担机制,极端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连锁反应,如风险出现蔓延,将迅速传导开去,对支付体系、信贷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前述大行人士称,此外,支付账户存储海量客户信息,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网络支付业务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各类新型风险案件与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其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客户信息安全性管理缺失。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诸如证件号码等,同时还掌握了客户大量支付信息诸如银行卡号等,一旦发生系统问题,将导致客户信息大量泄漏。同时,其他风险隐患还包括,监控体系尚不完备,易催生违规交易;过度追求客户体验,风险与效益平衡较难把控。

  前述大行人士认为,网络支付业务的发展是基于市场大众对其便利性的需求,从推出伊始,普遍关注的焦点大多围绕于“客户体验”,而业务背后隐藏的风险较难发现。随着业务普及,各类问题特别是客户权益问题逐步展现,其背后所展现的正是客户对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性的认识盲区,客户对于网络支付安全性知识亟需加强。

  资金、信息安全性得到提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首先明确了支付账户的定义:一是允许开立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必须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二是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三是支付账户仅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发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细信息,一定程度上对于支付账户开立提升了门槛,规范了支付账户使用范围。

  其次,《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于支付账户的开立明确了实名制管理要求,即“支付机构应通过三个(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交叉验证”,并落实了支付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职责,一定程度上杜绝了虚假账户等的开立申请。

  三是,《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于支付账户余额的属性进行了明确定义:“其实质为客户向支付机构购买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并由支付机构保管的预付价值,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某股份行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大多数消费者的支付体验不会有影响,在此基础上,对于消费者的资金、信息的安全性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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