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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华布局或全面提速

  • 发布时间:2014-12-23 05:31:27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黄倩蔚 谢梦  责任编辑:刘波

  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修改后的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专家认为,现在外资行相当于是享受“国民待遇”了。

  专家分析指出,此次修订一个重要指向是,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小微企业融资市场,进一步下沉业务结构,更好地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形成补充,同时也通过开放倒逼中资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市场重视程度。

  适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需求

  据了解,《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条例是国务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开办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表示,为适应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的需求,有必要对条例作出相应修改。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这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资银行主动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申银万国分析认为,此次修订旨在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小微企业融资市场,进一步下沉业务结构,更好地对现有的银行体系形成补充,同时也通过开放倒逼中资金融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市场重视程度。

  近两年,不少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增速所有放缓,在多个领域,由于人民币业务并未完全放开,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差距依然较大,规模、资产和网络方面都明显处于竞争劣势。根据人民银行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4年前三季度,外资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436亿元,占前三季度7.7万亿新增贷款的0.56%。

  鼓励外资银行服务小微企业

  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的条件。条例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取消这一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先行设立代表处;设立代表处的,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此,申银万国分析师李慧勇认为,取消了设立代表处的前置要求,简化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流程,外资行进入中国的速度将大大提升。

  李慧勇分析指出,此前要求外商独资银行和分行设立前需开设代表处2年以上,实际上延缓了外商营业性机构的开设速度,此次修订条例取消了有关设立代表处的前置要求,实际上废止了外资银行代表处制度。

  此外,修改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条例原来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取消这一数额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与此同时,条例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60%的规定维持不变。

  李慧勇分析认为,这一变化意在鼓励外资银行开设更为灵活多样形式的分行,以应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原条例所规定的1亿元营运资金要求,客观上使得外资银行开设分行需首先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否则营运资本成本即使得小型分行难以盈利。对这一规定的取消有助于鼓励外商银行采取分行形式设立村镇银行、科技支行等面向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引导外资银行业务结构向下沉淀,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

  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人民币业务领域

  此次修改很重要的一条是放宽了外资行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按照条例原来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这次修改对上述条件作了较大幅度的放宽,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更为便捷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服务。

  市场分析人士还认为,此举意在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人民币业务领域。自我国有限度地开放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以来,外资银行并未对中资银行形成实质性竞争冲击,因此原有的旨在保护中资银行的年限和盈利限制已无必要,相应进行放宽和取消有助于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人民币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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