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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行准入条件放宽 取消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要求

  • 发布时间:2015-03-19 08:29:1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余雪菲  责任编辑:胡爱善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银监会指出,此次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三方面,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同时,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的要求;此外,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国际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安永今年1月发布调查结果显示,在华外资银行对其未来表现继续持乐观态度,并预期其业绩在未来3年会有适度改善,其中45%的受访者预期其业绩会有明显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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