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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银行乱收费可以更进一步

  • 发布时间:2015-02-26 08:03: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瞿玉杰  责任编辑:胡爱善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针对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发改委自2013年10月到2014年底,对各类商业银行的150家分支机构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北京青年报》2月25日)

  近些年来,银行服务价格虚高和乱收费问题可谓沉疴。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不少治理措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监管层的这些举措虽然在短时间内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等治理的风头一过,银行乱收费问题就又死灰复燃。

  在此情形之下,国家发改委对乱收费的商业银行实施经济制裁15.85亿元,不仅有利于遏制、纠正银行乱收费问题,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值得肯定。在笔者看来,国家发改委的此次监管执法,至少有三大亮点。

  其一,经济制裁金额将近16亿元,处罚力度大,能够有效“震慑其余”。

  其二,此次处罚被称为经济制裁,表明不仅有罚款,而且有对企业的退款,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有关企业的权益。

  其三,此次银行机构收费检查和经济制裁由国家发改委与中国银监会联合进行,可以较好地解决此前存在的监管各自为政带来的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

  在看到亮点的同时,此次监管执法也存在一些遗憾:一是全国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而此次收费情况检查的对象仅仅150家,难免有所遗漏;二是此次收费情况检查仅仅针对银行的企业客户,没有涉及数量更庞大的个人客户,但实际上银行对个人客户的乱收费与企业客户相比一点也不逊色;三是此次经济制裁虽然力度不小,但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没有点名;四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仅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手段,而且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手段,在银行乱收费此起彼伏、甚嚣尘上的今天,对违规者进行一定的经济制裁虽然是必要的,但对严重违规者采取一定的行政手段显然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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