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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

  • 发布时间:2015-05-13 18:30:50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再保险经营风险,日前,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44号,以下简称《通知》)。

  再保险关联交易是保险公司利用关联企业的承保能力分散保险风险的渠道之一。然而,不当利用再保险关联交易,可能造成保险风险在同一企业集团内过度累积,易发生风险传递,降低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

  多年来,保监会一直重视对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行政审批,并不断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监管制度。2004年,下发了《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4〕15号),并于2014年修订形成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有效降低了再保险关联交易风险,防范了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跨境传递。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监管理念。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要求,从2015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项目。

  为避免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监管真空,保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思路,在取消行政审批、放开前端的同时,管住后端,积极研究出台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信息披露方式对再保险关联交易进行持续监测,监管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对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或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加强再保险非现场监管。

  《通知》明确提出再保险关联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分险种报送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各项业务数据,据此可以监测和分析再保险关联交易对保险公司经营结果的影响。

  同时,考虑到随着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中资保险公司之间、以及个别中资保险公司与境外保险公司之间也构成了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有必要加强对中资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为此,《通知》要求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都应披露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

  此外,2010年,为配合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工作,保监会开发了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登记系统,下发了《关于启用中国保监会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登记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579号,以下简称579号文)。鉴于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事项已被取消,为此,《通知》废止了19号文和579号文。

  《通知》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再保险监管体系,强化再保险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再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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