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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01-12 23:31:04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1.《指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指引》出台实施十余年来(2002年印发,2007年修订),对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其他监管法规制度的出台,原《指引》部分规定和要求已难以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与监管工作实际,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是部分条款在银行业务发展后难以执行。如原《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大额存单签发、大额存款支取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而目前在银行业务中,对于大额存款的存取已基本嵌入系统进行控制。

  二是部分条款与新的监管要求不一致。如原《指引》规定的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内容不一致。

  三是部分内部控制要求与银行经营现状不匹配。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的风险日益多元化,内部控制重要性也日益突出,需要修订《指引》更好地引领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本着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的原则,银监会在充分征求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引》的修订工作。

  2.修订后《指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个章节,共五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原则,强调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规范了内部控制的治理和组织架构,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等各主体关于内部控制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内部控制措施。从制度、流程、系统、职责、岗位、授权等多维度提出控制要求,也涵盖了强制休假、员工行为排查等常用的重要控制手段。

  第四章内部控制保障。旨在督促商业银行构建包括信息管理、人员管理、考评管理和内控文化等在内的有效内部控制保障体系,其中也着重强调了与商业银行经营密切相关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等。

  第五章内部控制评价。明确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包括评价组织和实施、范围和频率、评价结果的运用等。

  第六章内部控制监督。规定了内部监督责任、外部监管措施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指引解释权、实施时间。

  3.《指引》修订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指引》主要修订增加了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内部控制评价。修订后的《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二是监管约束。修订后的《指引》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要求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4.《指引》不涉及具体业务的原因是什么?

  答:原《指引》对银行的一些业务或环节做了详细的操作性规定,修订后《指引》只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主要考虑是:

  一是从我国银行业务实践看,近年来,我国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涉及金融市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电子银行等多个条线,《指引》无法覆盖所有业务,若从具体业务角度进行规范难以跟上业务的发展变化。

  二是从我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看,自2002年原《指引》发布以来,银监会已对授信、资金业务、理财业务、银行卡业务、信息科技等商业银行各主要业务条线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指引或办法,《指引》再行规定容易引起重复。

  三是从立法导向看,商业银行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承担着防范风险的首要责任,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开展经营的前提,控制过程应体现商业银行的自发性和主动性,内部控制的监管文件更应体现导向性、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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