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文:企业个人均可投资建停车场
- 发布时间:2015-08-12 08:09: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张少雷
11日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为适度满足居住区基本停车和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建议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
这个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共十六条。意见明确,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通过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并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
在停车收费政策方面,意见指出,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全面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对于路内停车等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健全政府定价规则,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文国玮表示,社会资本投资一般来说会比政府投资建设要求的收益高,如果价格放开容易造成停车价格上涨。“政府要从价格体系层面对停车价格进行调整,而不是简单地逐步缩小定价范围,这样才能保证市场有序以及居住区基本停车设施的公益性。”
个人可申请投资建停车场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提出,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文国玮认为,个人建设停车场并不是随意建设,仍需要规划部门批准。“个人建设的停车场对城市道路是否有交通干扰,这些都要等到评定以后是否可以建。中心区要严格控制个人申请,企业也一样,应由规划统一部署,不能简单说谁来做,尤其在历史文化街区里不主张建设停车设施。根据规划布局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可采用划拨等方式供地
停车场建设用地方面,意见指出要加强公共用地保障,“各地做好用地保障,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预留用于停车设施建设;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同一地块上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北京交通大学教授赵坚称,既然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进行商业性的开发,可优先采用商业招标的形式进行。“相对于土地划拨和协议出让等形式,商业招标可能更容易制定出市场化的价格。”
“但关键还是在于监管,如果监管力度到了,政府划拨和协议出让与商业招标对于制定市场化的价格差异不大。”文国玮说。
- 落地
北京去年底已发文鼓励单位个人参与投资
早在去年12月30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的意见》,为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该意见提出,要重点解决核心区、医院、世界文化遗产周边和居住区四类重点地区的停车难问题,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等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设施。
昨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明确建设重点,应以居住区、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在内部挖掘潜力。这一点与北京去年底发布的意见一致。
在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提出了四项重点任务,其中,“核心区停车设施建设”列为了第一项,意见显示,要重点解决行政功能聚集区和胡同停车难问题。利用周边公共设施、城市绿地的地下空间科学合理建设立体化停车设施。此外,重点挖掘医院自有空间资源建设停车设施、重点加强商业、景点周边停车设施管理等,都被列为了重点任务。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的指导意见提出,应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
去年底北京发布的意见中提出,将创新投融资模式。公益性停车设施,按照“政府出地、市场出资”的公私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投资人参与。参考一般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不超过30年,内部收益率一般不超过8%。区、县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