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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前调研员退休8年后被查 终审获刑13年

  • 发布时间:2014-12-08 06:36: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孔彬彬

  今年69岁的张某,2005年12月从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运输局)正处级调研员的岗位上退休,而退休8年后,2013年7月底,张某接到了北京铁路检察院反贪局的电话。张某在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一一被查实。日前,张某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将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0万元及其非法所得613万余元予以没收。

  经过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6月,株洲海天工程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和株洲车辆厂联合研制,由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向铁道部提出技术审查申请。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于1999年6月29日发文,批准了海天公司生产的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审查,同意投入生产。2003年,张某代表铁道部运输局货车处组织专家审查,并由张某拟稿,铁道部运输局公布了高分子复合材料斜楔主摩擦板的技术条件。

  而2000年至2005年,原南车长江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已判刑)、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为感谢张某在上述产品生产、推广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同时为了继续与张某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工作,先后于2000年和2001年春节,各送给张某1万元,在2002年至2005年间,每年均给张某2万元,共计10万元。

  对于自己多年给张某送钱的原因,海天公司董事长赵某案发后表示,自己一是为了感谢其在技术审查过程中提供的方便,同时也为了让张某以后能够继续给予帮助。

  调查 巨额钱款来源不明

  张某最初被调查是因为检察院收到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线索。2013年7月23日,张某经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家庭财产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的主要犯罪事实。

  张某一家共有5套房产,其中二七剧场路有两套福利房,后卖掉一套,西三环有一套妻子单位分的福利房,在西直门和延庆还各有一套商品房。此外,张某家在珠海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妻子李某名下,据张某交代,2009年其购买这套房子时,为了不在亲戚朋友面前露富,还特意找到小舅子借了60万元,但没过多久就把钱还了。除了车子和房子,张某一家人还花300多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保险。

  经过调查,张某家庭财产总值1500余万元,扣除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0万元,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正当合法收入人民币800余万元,尚有600余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而铁道部人事司出具的证明显示,1987年到张某退休前,工资性收入总计为人民币39万余元,1981年到退休前,各类补贴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2005年退休后至2013年间案发前,其退休工资合计人民币51万余元。

  对于无法说明的钱款来源,张某到案后供述,其家庭收入除了和妻子二人的工资外,还有其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高级工程师期间,代表运输局组织会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产品的审查过程中,供货生产厂商给的费用。张某从1975年开始负责这方面工作,其承认自己做这些是正常履行公务,不应收取供货生产商给的费用。

  判决

  两罪并罚

  获刑13年半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在案扣押的受贿款20万元及其非法所得613万余元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提出了上诉,张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据有误,本罪构成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而自己2005年已经退休,所以相关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应为2005年1月之前。此外,张某还声称自己有部分收入为评审费,这部分不应该认定为非法所得。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张某未能对差额部分说明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状态一直持续,原审判决对其家庭财产数额计算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当。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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