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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条例草案》遭质疑 企业呼吁创新监管方式

  • 发布时间:2014-09-15 13: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马巾坷

  距国家邮政局在其官网发布《快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一月有余,征求意见仍在进行当中。

  在日前召开的“快递行业发展座谈会”上,《草案》里的多个条款再次引发巨大争议,如审批时间过长、快递员全员注册制、实名寄递制以及安全责任如何界定等。与会专家表示,《草案》在征求意见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呼吁政府进一步减政放权,给快递企业“减负”。

  审批时间真的需要半年吗?

  “我们申请分支机构的牌照少则3个月,多则6个月,企业真是耗不起……”、“我们营业网点变更,半年了还拿不到变更许可……”、“我们国际业务的牌照已经申请了一年多,到现在还没下文呢……”当日座谈会上,来自国内快递企业的代表们“牢骚”满腹,尤其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更显刺耳。

  有与会企业提供的一张示意图这样显示,一家全国性的网络化快递企业如果根据业务需要新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话,需要经过如下流程:由法人机构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国家邮政局45天内征询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局意见,省邮政局30天内下发到所在地市邮政局征询意见,这同样需要30天;然后,地市邮政局在15天内派人员到分支机构实地检查后,再向省邮政局出具意见,这中间往往也需要30天,最后省邮政局的意见反馈给国家邮政局。

  如此流程,耗时5个月,真的是让人“耗不起”,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因各种原因导致上述流程进一步延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快递企业工作人员表示,“国家邮政局向分支机构所在省邮政管理局发出的核查通知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的,中途有可能寄丢,你得随时向国家局和省局进行沟通是否发出通知、是否收到通知,你要不盯着,整个流程将会无限期延长。”

  张梅所在的快递企业具有国有企业背景,她也抱怨说,“地市邮政局人员有限,接到通知后根本无法马上安排检查,一拖能拖好久。”

  除了新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如此流程,企业常见的变更地址、法人等事项,同样也需要如上漫长的流程。快递业实行多年的行政许可制度,或许真的已经走到了改革的关口。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简政放权”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头炮”,尤其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也是当前深化改革的具体要求。当前的快递行业的业务许可制度应顺应政府简政放权潮流,主动改革,让市场的活力得到充分发挥和释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际刚认为,许可制已成为制约快递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今改革时机已经成熟,主管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尽最大化的激发企业活力。

  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则建议,将许可前置要求简化甚至取消,改为工商注册登记后规定时间内向邮政监管部门备案,并引入“保证金制度”。这既能在事后监管中对违规企业予以惩戒,又能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提高全行业的效率。

  快递员“全员持证上岗”可行吗?

  除了许可制,《草案》中提到的快递员全员注册制,也是争议的焦点。《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国家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全员持证上岗”。

  此前,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营同城、异地、国际业务的快递企业,快递业务员具有初级快递从业资质的比例应分别达到30%、40%、50%。该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早已广为企业所诟病。

  原因何在?首先,快递业基层岗位人员流动性大,“或许上午还在好好工作,下午就辞职回家开饭店了”,而一旦实行快递员注册管理制度,不仅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还提高了就业门槛,也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更与当前的改革潮流背道而驰。此外,将企业的经营许可强制性的与快递员资质数量挂钩,更引起了企业不满。

  “连报关员资格考试都取消了,一个取件、派件的快递员所需要的技术含量还需要考证吗?更何况,员工上岗前,企业内部肯定有培训的,快递员考证本就没必要,这下还要求全员注册?”一位民营快递企业的负责人这样反问。

  “快递工作性质较为简单,还达不到非要注册的条件。”上海邮政管理局原副局长邵钟林认为,注册制度往往是个体的作用较大时来使用的,如建造工程师的注册制度、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制度等,“我们要整顿到像注册制度这个条件,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

  无论何时,减少职业资格的许可和认定,始终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实名寄递是否有效?

  《草案》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快递企业实施收寄实名制度”。但在一项“你愿意向快递员出示你的身份证吗”的调查中,有超过五成的受访者表示,“不愿意,有担忧。”

  即使寄件人真的愿意向陌生的快递员提供身份证信息,那快递员就真的有权力检视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吗?如果寄件人不接受,快递员若强行要求检视身份证,快递员和快递企业无疑又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

  “一项制度必须得有可行性。快递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程度都不具备能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火眼金睛’。专业人员核对本人和身份证上的照片,百分百准确都做不到,更何况快递员在有收寄件工作压力的情况下?”一位与会的快递企业这样说。

  另外,快递企业还有成本效益的考量。100%快递件实名验视制度的执行,会增加收寄的时间,降低取派件效率。而快递企业为了保障服务质量,则需要配备更多的快递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企业成本随之增加。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一减一增之间必然加重快递企业的运营负担。而这些最终将由消费者买单。

  从监管者角度来看,实名制或许是保证寄递安全的一道屏障。但事实上,对于试图通过快递渠道从事犯罪的人,身份证件的造假成本极低,其屏障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对于这一点,亚太商速递论坛中国区首席代表雍虎给出了欧美国家的经验。他介绍说,“从欧美国家对于安全领域的安全监管经验来看,企业是否实行开箱验视,收寄实名制度等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的。在美国,无论是快递公司,还是美国邮政,都没有对于快件100%开箱验视的做法。相反,为防止货物丢失,公司对于是否开箱验视都有严格的政策和限制。企业根据自己建立的风险评估系统对货物进行风险评估。”

  有业内专家指出,随着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业务量的大幅增加,快递行业也呈现出在服务质量、企业管理、安全等领域的问题。监管部门应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引入更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要让缺乏诚信、违法企业,要么在竞争中被消费者和市场淘汰,要么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安全责任如何厘清?

  快递的安全问题是社会大事,这一点毋庸置疑,圆通“夺命快递”事件足可警钟长鸣。但政策的争论点,则在于快递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如何界定,又该如何明确寄件人寄递行为的法律责任。

  《草案》中要求快递企业规范寄递普通化学品的行为。如“经验视不能确定安全的其他普通化学品,应当要求寄件人出具物品寄递安全证明。”但快递公司客观上并没有能力通过验视去判断化学品是危险品还是非危险品,也没有能力验证《寄递安全证明》的真伪。

  而有些寄件人为了通过快递渠道寄递化学品,不惜捏造安全证明,甚至对违禁品进行各种包装予以掩饰。

  “寄件人非常清楚物品的性质,却不交给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寄运,是为了节约运费。而将这潜在风险转嫁给快递公司,对快递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一位与会企业代表认为,“快递企业在验视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应刻意给快递企业过重的负担。”

  雍虎表示,欧美的管理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在交通运输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能机构——管道和有害物质管理局,主要负责监督危险货物的包装生产和特别问题,修编美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负责监督管理的执行,与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章的协调等。政府部门建立开放的公众联系平台。在法规中,给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解释、问题解答以及对规则提出意见的联系部门和沟通方式,方便政府随时听到行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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