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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盛超市售过期食品拒赔十倍 与消费者讨价还价

  • 发布时间:2015-04-13 09:08:04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岳亦雷  责任编辑:朱苑桢

资料图

  资料图

  太阳宫百盛超市,过期多日的饼干和饮料仍在对外销售。王先生买到价值376元的过期商品后向百盛超市索赔10倍,但对方认为索赔金额太高,多次压价后,称最多给2500元。王先生不满,称将走法律程序继续维权。律师认为,售卖过期食品已是违法,还和消费者“讨价还价”,百盛超市的做法很可笑。

  同意赔5倍后又反悔

  4月11日,王先生在百盛太阳宫店地下一层超市内购买400多元商品,回家后才发现其中价值376元的饼干、饮料已过期多天。王先生找到超市负责人,双方协商后,超市方面答应赔偿1800元。王先生告诉北京晨报记者,“一个多小时后,他们又说‘拿不出这么多钱’,这不是忽悠我吗?”

  记者昨日见到王先生,翻看这些过期食品,一种是沃特曼酥脆饼干,一种是果蔬饮料。饼干保质期截止到今年4月4日(如图),饮料保质期截止到今年4月2日,而小票显示王先生购物结账时间为4月11日下午2点09分。王先生称,当天双方协商赔偿1800元,相当于过期食品的5倍,“今天再去,我可就不仅是要求5倍的索赔了,必须按照10倍来赔。”

  超市称最多赔2500元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记者随王先生来到百盛太阳宫店,百盛顾客投诉部尹经理在查看小票和食品后称肯定协调超市解决,之后被找来的超市负责人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具体数额要再和消费者协商。王先生提出索赔10倍有法可依,超市负责人则一再表示“减点”。双方协商近一个小时,仍未达成一致,超市方面表示最多赔2500元,王先生也不甘示弱,“好,那咱就走法院起诉”,之后拎着过期商品离开。

  ■律师说法

  知假买假也受法律保护

  昨天采访中,王先生并不否认自己知假买假的身份。北京李建成律师事务所的张雪东律师称,去年初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律师就此解释称,虽然知假买假主观上为了牟利,但客观上确有净化市场的效果,对于打击无良商家、抑制制假售假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仅依靠监管部门的自身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因此,售卖过期食品还和消费者“讨价还价”,百盛超市的做法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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