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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行为无关“垄断” 盈鼎滥用诉权

  • 发布时间:2015-04-22 22:5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朱苑桢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博士认为,云南石油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下的“拒绝交易”行为须满足三个要件: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实施了拒绝交易行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

  云南石油不具有脂肪酸甲酯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涉及到的盈鼎公司与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争议产品为生物柴油原料BD100。BD100实质上就是脂肪酸甲酯,它具有多用途性,不仅可用于燃料的调合,还可用于其他用途,如用作工业锅炉燃料,用于生产化工产品或化工中间体,如柴油润滑添加剂、工业溶剂、表面活性剂、增塑剂、合成涂料和粘合剂等。一审法院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产品石油市场”这一根本不存在的产品市场,市场界定存在明显错误。

  用来调配生物柴油调和燃料的BD100仅为脂肪酸甲酯全部产量中的一部分用途,而云南石油的销售能力仅为燃料销售体系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云南石油的销售市场份额仅占脂肪酸甲酯全部用途的一小部分,包括盈鼎公司在内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对中石化的销售渠道依赖程度较低,中石化在脂肪酸甲酯的买方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云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云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云南石油与盈鼎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云南石油未进行交易的目的不是限制竞争。

   指摘“拒绝交易”实为强卖

  据悉,在云南石油没有收到律师函之前,双方没有就交易条件进行过充分磋商。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博士认为,盈鼎公司从来没有与云南石油就交易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条件、支付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进行符合商业惯例的磋商,而是仅通过律师函与云南分公司进行过正式沟通。在此种欠缺有效且充分的商业谈判的情况下,未达成交易属市场常见的情形,不应因此就被认定实施了《反垄断法》下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拒绝交易”行为。

  产品质量不过关,政府相关措施未跟上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博士表示,从检测的几批次BD100质量指标上看,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对消费者及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詹昊博士认为,相关政策的未落实导致目前将“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渠道销售”不具有可执行性;另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成熟、有序、规范的市场建立前贸然将盈鼎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渠道,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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